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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

标 准 号: AQ 2005-2005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起草单位: 马鞍山矿山研究院
发布日期: 2005-02-21
实施日期: 200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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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1月15日
10.4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正常:
a、排土场基础较好或不良地基经过有效处理的;
b、排土场各项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余推力法安全系数大于1.15,生产正常的;
c、排水沟及泥石流拦挡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10.5 企业必须把排土场安全评价工作纳入矿山安全评价工作中。在企业申领和换发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排土场进行安全评价。
10.6 对于危险级排土场,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并采取以下措施:
a、处理不良地基;
b、处理滑坡,将各排土参数修复到设计范围内;
c、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沟;
10.7 对于病级排土场,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a、采取措施控制排土沉降;
b、将各排土参数修复到设计范围内。
10.8 企业对非正常级排土场的检查周期:
a、对“危险”级排土场每周不少于1次;
b、对“病级”排土场每月不少于1次。
在暴雨和汛期,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排土场增加检查次数。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11 附则
11.1 本规则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11.2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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