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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

标 准 号: AQ 2005-2005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起草单位: 马鞍山矿山研究院
发布日期: 2005-02-21
实施日期: 200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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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1月15日
6.3 列车在卸车线上运行和卸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6.3.1 列车进入排土线后,由排土人员指挥列车运行。机械排土线的列车运行速度准轨不得超过10~15km/h;窄轨不得超过8km/h;接近路端时,不得超过5km/h。
6.3.2 严禁运行中卸土(曲轨侧卸式和底卸式除外)。
6.3.3 卸车顺序应从尾部向机车方向依次进行,必要时,机车应以推送方式进入。
6.3.4 列车推送时,应有调车员在前引导。
6.3.5 新移设线路后,首次列车严禁牵引进入。
6.3.6 翻车时必须2人操作,操作人员应位于车箱内侧。
6.3.7 清扫自翻车应采用机械化作业,人工清扫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6.3.8 卸车完毕,必须在排土人员发出出车信号后,列车方可驶出排土线。
6.4 排土犁排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6.4.1 推排作业线上排土犁、犁板和支出机构上,严禁有人。
6.4.2 排土犁推排岩土的行走速度,不得超过5km/h。
6.5 单斗挖掘机排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6.5.1 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60°,严禁超挖。
6.5.2 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台阶高度10m以下不小于6m;
b、台阶高度11~15m不小于8m;
c、台阶高度16~20m不小于11m;
d、台阶高度超过20m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6.6 排土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6.6.1 排土机必须在稳定的平盘上作业,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6.6.2 工作场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必须符合排土机的技术要求。
6.6.3 排土机长距离走行时,受料臂、排料臂应与走行方向成一直线,并将其吊起、固定;配重小车在前靠近回转中心一端,到位后用销子固定;严禁上坡转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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