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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标 准 号: AQ2004-2005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起草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
发布日期: 2005-02-21
实施日期: 200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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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09月23日

 6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

  6.1电法勘探、磁法勘探

  6.1.1发送机应有有效的漏电保护电路。仪器外壳、面板旋钮、插孔等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MΩ/500V。工作电流、电压不得超过仪器额定值,进行电压换档时应关闭高压。

  6.1.2电路与设备外壳间绝缘电阻,应大于5MΩ/500V。电路配有可调平衡负载,严禁空载和超载运行电路。

  6.1.3导线绝缘电阻每公里应大于2MΩ/500V。

  6.1.4电法勘探、磁法勘探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知识。

  6.1.5供电电极附近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6.1.6观测前,操作员和电机员应检查仪器和通讯工具工作性能,测量供电回路电阻,在确认人员离开供电电极后,方可进行试供电。

  6.1.7导线铺设,应避开高压输电线路;必须经过高压输电线路时,应有隔离保护措施。

  6.1.8雷电天气,禁止进行电法野外勘探作业。

  6.2地面磁法勘探

  6.2.1仪器操作应按仪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进行。禁止将仪器输出专用插口与其它仪器联接。

  6.2.2仪器工作不正常或出现错误指示时,应先排除电源不足、接触不良及电路短路等外部原因,再使用仪器自检程序检查仪器。仪器检修时应关机,焊接时应切断烙铁电源。

  6.2.3按仪器激发按扭时,禁止触摸探头中元件。

  6.3地震勘探

  6.3.1车载仪器设备,应安装牢固并具有抗震功能,电线路布设合理。

  6.3.2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服从统一指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3.3爆破工作站应设立在上风侧安全区内,并与孔口保持良好通视。

  6.3.4未经批准,禁止在通航河道、海域和桥梁、水库、堤坝、地下通道、铁道、公路、工业设施、居民聚居区附近进行爆破勘探作业。在通航河道、海域进行地震爆破作业,应设置临时航标信号。

  6.3.5在井内装入炸药包前应探明井内情况。在浅水区或水坑内爆破时,装药点应距水面应至少1.5m。

  6.3.6汽车收、放电缆时,车辆行驶速度应小于5km/h。

  6.3.7排列地震电缆,应使用导向轮和导引拔叉。禁止用手排列地震电缆。

  6.3.8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50m。

  6.4放射性勘探

  6.4.1放射源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应建立放射源登记档案。

  6.4.2建立严格的放射源领取、退还管理制度。放射源库,应有防火、防潮、防盗设施。

  6.4.3装卸、使用放射源,应采取辐射防护措施。

  6.4.4放射性工作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专科身体检查。高辐射地区野外作业从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经常修剪指甲、头发,勤换洗衣服,保持皮肤清洁。

  6.4.5伽马辐射日照射量,应不超过50毫仑;如日照射量超过50毫仑,则周照射量应不超过200毫仑。

  6.4.6放射源运输,应专车专人押运。

  6.4.7

  6.4.8每日野外工作结束,辐射仪应及时放置于指定地点。禁止辐射仪、放射源与人员共处一室。

  6.4.9发生放射源丢失、污染和危及人体健康事故,应立即报告卫生、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措施。

  6.5井中地球物理勘探

  6.5.1测井前应对钻孔地质、孔身结构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

  6.5.2外接电源电压、频率,应符合仪器设备要求。仪器、设备接通电源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6.5.3绞车、井口滑轮,应固定平整牢靠。绞车与滑轮应保持一定距离。电缆抗拉和抗磨强度应满足技术指标要求。

  6.5.4地表各类导线,应分类置放。电缆绝缘电阻,应大于5MΩ/500V。

  6.5.5井下仪器应密封,与井上仪器、设备连接良好,试验工作正常后方可下井作业。

  6.5.6测井作业中,应密切注意井下情况,根据不同物探测井方法,控制升、降速度。

  6.5.7雷雨天气,应暂停作业,断开仪器、设备电源,并将井下仪器提升至孔口。

  6.5.8放射性测井,执行7.4放射性勘探规定。

  6.6地球化学探矿

  6.6.1野外地球化学探矿工作人员,应配备GPS、手电筒、蛇药、跌打损伤等外用药品。

  6.6.2每日外出作业,应有当日的采样路线、汇合地点及宿营计划。

  6.6.3血吸虫疫区野外作业,应配备高筒套鞋、胶手套。返队后,应及时进行血防检查。

  6.6.4现场分析药品,应专人保管;现场试验,应保护环境,禁止随地丢弃药品。

  6.6.5野外作业,执行5野外作业基本规定。

  6.7航空地球物理勘探、地质遥感

  6.7.1航空勘探活动,应执行国家空中交通安全管制法规,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取得航空勘探飞行权和观测权,并依法接受空中飞行监管。

  6.7.2航空勘探单位,应会同飞行单位、航空管理部门制定、建立应急预案。

  6.7.3飞机体内外航空物探、遥感地质勘测仪器设备安装,应由具有航空器安装、维修专业技术资格单位承担。安装人员,应具有航空器安装、维修专业技术资格。

  飞机体内外航空物探、遥感地质勘测仪器设备安装,应考虑飞机整体平衡、配重。

  6.7.4飞行勘探工作开始前,勘探队应与飞行机组、飞行保障部门召开安全协调会,研究作业区域气象、地理条件,确定飞行高度。

  飞机起飞勘探作业前,飞行机组、勘探队应分别对飞机、勘测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6.7.5勘探队长,应了解执行勘测飞行任务的飞机性能及其定检、发动机使用小时等情况。

  飞行勘测时,机上勘测技术人员应与飞机机组人员密切配合,随时检查记录飞行速度、离地高度,确保不突破飞行安全边界。

  6.7.6非封闭舱飞机飞行高度4000m以上勘测作业,应装备氧气瓶;海区飞行勘测作业,应配备救生衣。

  6.7.7航空勘探作业,应遵守航空磁测、航空遥感摄影技术规范规程。

  6.7.8航空勘探空勤技术人员,每天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h,168h内最长飞行小时不得超过50h。

  6.7.9航空勘探活动,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6.7.10航空勘探活动,应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探矿飞行工作细则》。

  7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

  7•1水文地质

  7•1•1水点调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a对水井进行调查,应观察井壁稳固情况。

  b对钻孔水点进行调查,应熟悉区域地貌、钻孔布置和钻孔深度、结构、形状及口径。

  7•1•2泉水调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a山泉水源调查,在遇到风暴、悬崖、峭壁、峡谷、雷雨等情况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b露天泉水源调查,调查人员应确认周围是否是沼泽地或泥泞地。

  7•1•3矿坑水点调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下井调查前,应了解矿山井巷涌水量、含水层特点及其变化情况和地下水进入坑道的状态、坑道充水水源、井巷涌水点分布、矿井排水系统等。

  b老矿区、废弃坑道地区调查,应观察坑道口灌水、草遮盖情况。下坑观测前,应通风并进行坑内有毒有害水体、气体检测。

  C陡峭险峻河岸、容易发生地滑、山崩和塌方的倾斜河岸观测,应采取防护措施。

  7•1•4动态观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a观测员应掌握安全信号含义和发出方法。

  b夜间动态观测,观测员应佩戴个人照明器具。

  c禁止观测员在草丛、灌木中或其它不易被人发现地方休息。

  7•1•5观测井(孔、泉)布设与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a观测孔台应高出地面0.5m。

  b选用饮水井或浅井作动态观测点,井口应安装防护井栏。

  C选用露天泉井水作观测点,泉井、引水渠、测流池、测流堰等应设置防护栏栅。

  7•1•6抽水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a靠近试验点的渠段及井口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栅。

  b压风机抽水试验,高压风管、水管接头应严密、牢固。

  c潜水泵抽水试验,潜水泵供电应使用漏电保护器。

  7•2环境地质

  7•2•1梅雨季节,江河流域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制定防洪、防涝措施;高原、山区应防泥石流。

  7•2•2在山地崩塌和滑坡区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避开雨水多发季节。

  7•2•3在高原冻土区,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避开冬季。

  7•2•4在平原沙漠区,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避开风沙季节。

  7•3工程地质

  7•3•1在工业及民用设施区工程地质施工,对工业及民用建筑物应有监测措施,同时应了解和掌握地下管网设施的埋设情况。

  7•3•2工程地质野外测试,应遵守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7•3•3水上工程地质勘察应遵守10•10•1水上钻探施工规定。

  8海洋地质

  8•1出航准备

  8•1•1海洋地质调查每个航次应制定航行、作业计划。

  8•1•2每个航次起航前,应采取下列措施:

  a召开本航次航行、作业海区情况分析会。

  b对本航次航海图书资料和船舶证书进行检查。

  c制定本航次操纵、避碰、防台风、防火和海难应急预案。

  8•1•3船舶应提供下列保障:

  a出航前,船舶应补满各种油料和生活淡水。

  b主食品补给量,应大于计划工作日15天量。

  c配备专职或兼职医生,常用药品、必要医疗器械齐备。

  8•1•4海洋地质调查单位,应根据作业海区情况,制定敌情处置预案。

  8•1•5海洋地质调查单位在每航次出航前,应向当地海事部门申报作业海区,并发布航行作业通告。

  8•1•6海洋地质调查单位在船舶出海作业前,应对船舶进行综合检查。

  8•2海上作业

  8•2•1海洋地质调查作业人员,应遵守海洋地质取样、地震测量、磁力测量、重力测量、钻探、CTD温盐测深、海底摄像等机械、仪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2•2使用水下设备作业前,应采取下列措施:

  a检查船舶设备是否正常。

  b检查水下设备电缆、钢缆、保险绳接口是否牢固。

  c检查绞车、吊机液压泵油位是否符合工作要求。

  d查阅航海图书资料,核实海底地形、地貌是否符合拟使用设备的安全技术参数。

  8•2•3使用水下设备作业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a船舶操纵,应满足水下设备技术参数和施工设计要求。

  b船舶,应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悬挂危险信号和旗帜。

  c船舶收放电缆尾标,应停车进行。

  d收、放电缆,船速应小于3节;拖网作业,航速稳定在2节。

  e船上应建立、完善观察了望体系。

  8•2•4特殊情况下应采取下列措施:

  a船舶拖带水下设备在渔船活动多或国际航道附近海区作业时,应配备护航船只。

  b作业区渔船、渔标、鱼网过多,严重危及作业安全时,应收回水下设备,停止作业。

  c水下拖拽设备、吊放设备拉力超过钢缆最大扩张力时,应立即降低船速。

  d发现半潜状态漂浮物时,应迅速操纵船舶规避。

  8•2•5海上钻探应遵守下列规定:

  a抛锚后,应检查锚链受力强度是否均匀、刹车是否紧固。

  b按规定悬挂锚泊信号和作业信号。

  c钻机应按下列程序操作:离开离合器、启动动力机、合拢离合器、挂挡、启动水泵、加压钻进。

  d设置水文气象观察、记录员,海面风力大于6级、浪高大于2.5m时,应停止钻探作业。

  e值班驾驶员和水手应进行不间断巡视,保持船舶平稳。

  9钻探工程

  9•1修筑机场地基

  9•1•1机场地基应平整、坚固、稳定、适用。钻塔底座的填方部分,不得超过塔基面积的1/4。

  9•1•2在山坡修筑机场地基,当岩石坚固稳定时,坡度应小于80°;地层松散不稳定时,坡度应小于45°。

  9•1•3机场周围应有排水措施。在山谷、河沟、地势低洼地带或雨季施工时,机场地基应修筑拦水坝或修建防洪设施。

  9•1•4机场地基应满足钻孔边缘距地下电缆线路水平距离大于5m,距地下通讯电缆、构筑物、管道等水平距离应大于2m。

  9•2钻探设备安装、拆卸、搬迁

  9•2•1钻塔安装与拆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a安装、拆卸钻塔前,应对钻塔构件、工具、绳索、挑杆和起落架等进行严格检查。

  b安装、拆卸钻塔应在安装队长、机长统一指挥下进行,作业人员要合理安排,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塔上塔下不得同时作业。

  c安装、拆卸钻塔时,起吊塔件使用的挑杆应有足够的强度。拆卸钻塔应从上而下逐层拆卸。

  d禁止穿带钉子或者硬底鞋上塔作业。

  e安、拆钻塔应铺设工作台板,塔板台板长度、厚度应符合安全要求。

  f夜间或5级以上大风、雷雨、雾、雪等天气禁止安装、拆卸钻塔作业。

  9•2•2钻架安装与拆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a起、放钻架,应在机长统一指挥下,有秩序地进行。

  b竖立或放倒钻架前,应当埋牢地锚。

  c竖立或放下钻架时,作业人员应离开钻架起落范围,并应专人控制绷绳。

  d钻架腿之间应当安装斜拉手。

  e钢管钻架应采用无缝钢管制作,钻架腿要在连接处的外部套上钢管结箍加固。

  f起、放钻架,钻架外边缘与输电线路边缘之间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钻架与输电线路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

  电压(KV)

  <1

  1-10

  35-110

  154-220

  350-550

  最小安全距离(m)

  4

  6

  8

  10

  15

  9•2•3钻机设备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a各种机械安装应稳固、周正水平。传动轮应纵向成线、横向平行,传动轴和传动轮应保持水平。

  b安装钻机时,井架天车轮前沿切点,钻机立轴中心与钻孔中心应成一条直线。

  c各种防护设施、安全装置应当齐全完好,外露的转动部位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或者防护栏杆。

  d电器设备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的地方。

  9•2•4设备搬运应遵守下列规定:

  a用机动车搬运设备时,应有专人指挥;人工装卸时,应有足够强度的跳板;用吊车或葫芦起吊时,钢丝绳、绳卡、挂钩及吊架腿应牢固。

  b多人抬动设备时,应有专人指挥,相互配合。

  c轻型钻机整体迁移时,应在平坦短距离地面上进行,应采取防倾斜措施。

  e禁止在高压电线下和坡度超过15°坡上或凹凸不平和松软地面整体迁移钻机。

  f使用起重机械起吊钻机设备时,应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6067—1985)。

  9•3升降钻具

  9•3•1升降机的制动装置、离合装置、提引器、游动滑车、拧管机和拧卸工具等应灵活可靠。

  9•3•2使用钢丝绳应遵守下列规定:

  a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大于7。

  b提引器处于孔口时,升降机卷筒钢丝绳圈数不少于3圈。

  c钢丝绳固定连接绳卡,应不少于3个;绳卡距绳头,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d钢丝绳,应定期检查;变形、磨损、断丝钢丝绳,应执行《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1986)报废标准。

  9•3•3升降机,应平稳操作。严禁在升降过程手触摸钢丝绳。

  9•3•4提引器、提引钩,应有安全联锁装置;提落钻具或钻杆,提引器切口应朝下。

  9•3•5禁止手探摸悬吊钻具内的岩心或探视管内岩心。

  9•3•6操作拧管机和插垫叉、扭叉,应由一人操作;扭叉应有安全装置。

  9•3•7发生跑钻时,禁止抢插垫叉或强行抓抱钻杆。

  9•4钻进

  9•4•1开孔钻进前,应对设备、安全防护措施、设施进行检查验收。

  9•4•2机械转动时,禁止进行机器部件的擦洗、拆卸和维修;禁止跨越传动皮带、转动部位或从其上方传递物件;禁止戴手套挂皮带或打蜡;禁止用铁器拨、卸、挂传动中皮带。

  9•4•3钻进时,禁止手扶持高压胶管或水龙头。修配高压胶管或水龙头应停机。

  9•4•4调整回转器、转盘时应停机检查,并将变速手把放在空档位置。

  9•4•5转盘钻机钻进时,严禁转盘上站人。

  9•4•6扩孔、扫脱落岩心、扫孔或遇溶洞、松散复杂地层钻进时,应由机班长或熟练技工操作。

  9•5孔内事故处理

  9•5•1孔内事故处理前,应全面检查钻塔(钻架)构件、天车、游动滑车、钢丝绳、绳卡、提引器、吊钩、地脚螺丝等。

  9•5•2处理孔内事故时,应有机班长或熟练技工操作升降机,并设专人指挥;除直接操作人员外,其它人员应撤离危险区。

  9•5•3禁止同时使用升降机、千斤顶或吊锤起拔孔内事故钻具。

  9•5•4禁止超负荷强行起拔孔内事故钻具。

  9•5•5打吊锤时,吊锤下部钻杆处应安装冲击把手或其它限位装置;禁止手扶、握钻杆或打箍;人力拉绳打吊锤时,应统一指挥。

  9•5•6使用千斤顶回杆时,禁止使用升降机提吊被顶起的事故钻具。

  9•5•7人工反钻具,搬杆回转范围内严禁站人;禁止使用链钳、管钳工具反事故钻具。

  9•5•8反转钻机反钻具,应采用低速慢转。

  9•5•9使用钢丝绳反管钻具,连接物件应牢固可靠。

  9•5•10钻孔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下入爆破筒前,应进行孔径、孔深、偏斜度探测。

  b向钻孔内送药包时,应慢速下放。

  c爆破前应确定爆破危险边界,并做好爆破警戒工作。

  9•6机场安全防护设施

  9•6•1钻塔座式天车,应设安全挡板;吊式天车,应装保险绳。

  9•6•2钻机水龙头高压胶管,应设防缠绕、防坠安全装置和导向绳。

  9•6•3钻塔工作台,应安装可靠防护栏杆。防护栏高度,应大于1.2m,木质塔板厚度应大于50mm或采用防滑钢板。

  9•6•4塔梯,应坚固、可靠;梯阶间距,应小于400mm,坡度小于75°。

  9•6•5机场地板铺设,应平整、紧密、牢固;木地板厚度,应大于40mm或使用防滑钢板。

  9•6•6活动工作台安装、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工作台,应安装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

  b工作台底盘、立柱、栏杆,应成整体。

  c工作台,应配置Φ30mm以上麻绳手拉绳。

  d工作台提引绳、重锤导向绳,应采用Φ9mm以上钢丝绳。

  e工作台平衡重锤与地面之间距离,应大于2.5m。

  f活动工作台每次准乘一人。

  g乘工作台高空作业时,应先闭锁手动制动装置后方可进行作业。

  9•6•7钻塔绷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钻塔绷绳应采用Φ12.5mm以上钢丝绳。

  b18m以下钻塔,应设4根绷绳;18m以上钻塔,应分两层设8根绷绳。

  c绷绳安装,应牢固、对称;绷绳与水平面夹角,应小于45°。

  d地锚深度,应大于1m。

  9•6•8雷雨季节、落雷区钻塔应安装避雷针或其它防雷措施。

  安装避雷针应符合下列要求:

  a避雷针与钻塔,应使用高压瓷瓶间隔。

  b接闪器,应高出塔顶1.5m以上。

  c引下线与钻塔绷绳间距,应大于1m。

  d接地极与电机接地、孔口管及绷绳地锚间距离,应大于3m;接地电阻,应小于15Ω。

  9•7机场用电

  9•7•1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应分别设置。

  9•7•2每台钻机,应独立设置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器”。

  9•7•3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安装在固定支架上,并有防潮、防雨、防晒措施。

  9•7•4机场电气设备,应根据供电系统要求进行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保护接地电气接地极电阻,应小于4Ω。

  9•7•5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应执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1983)规定。

  9•7•6机场照明,应使用防水灯头;照明灯泡,应距离塔布表面300mm以上。

  9•7•7修理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并挂警示牌或设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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