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现行
导航:安全管理网>> 安全标准>> 通用标准>>正文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文档

标 准 号: GB 8958-2006
替代情况: 替代 GB 8958-1988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发布日期: 2006-06-22
实施日期: 2006-12-01
>
更新日期: 2009年08月10日

  4  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分类

  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分为以下三类:

  a)  密闭设备:指船舱、贮罐、塔(釜)、烟道、沉箱及锅炉等。

  b)  地下有限空间: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及化粪池等。

  c)  地上有限空间:包括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封闭空间。

  5 一般缺氧危险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5.1 作业前

  5.1.1 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场空气中的氧含量,并记录下列各项:

  a)测定日期;

  b)测定时间;

  c)测定地点;

  d)测定方法和仪器;

  e)测定时的现场条件;

  f)测定次数

  g)测定结果

  h)测定人员和记录人员

  在准确测定氧含量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5.1.2 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所采取措施的要点及效果。

  5.2 作业中

  在作业进行中应监测作业场所空气中氧含量的变化并随时采取必要措施。在氧含量可能发生变化的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监测。

  5.3 主要防护措施

  5.3.1 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定期标定、维护,仪器的标定和维护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5.3.2 在已确定为缺氧作业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0.195以上。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5.3.3 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5.3.4 当存在因缺氧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案例带(绳),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

  5.3.5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绳),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5.3.6 在作业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5.3.7 在存在缺氧危险作业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应密切监视作业状况,不得离岗。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5.3.8 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并保持有效联络。

  5.3.9 如果作业现场的缺氧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

  5.3.10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