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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职业病危害及其对合作医疗基金的影响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2月14日

      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打工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财富。然而农民工的职业病发病形势却非常严峻。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的威胁着农民工的生命和健康,职业病正在成为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原因。同时由于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也严重地威胁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安全。
     1 农民工的职业病发病情况
     1.1 农民工主要从事劳动强度大,职业危害严重、劳动条件差的工作 据统计我国农民工的人数从1994年的6 000万增加到2003年的1.14亿。外出打工农民从事第二产业的比例约为40%,其中绝大多数从事非技术工作,特别是一些劳动强度大、职业危害严重的工作,如占尘肺病发病人数50%的煤炭行业,井下工人几乎全部为农民工。
     1.2 农民工职业病发病呈上升趋势 根据卫生部职业病统计信息显示:乡镇企业2000年新发尘肺病例为1999年的2.1倍,2002年为2001年的2倍,而同期全国尘肺病新发病例数增长16.7%。
     1.3 职业病发病年龄小,发病工龄短,病情严重 建国50多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职业病防治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职业病发病人数逐年减少,发病人数最多的尘肺病发病工龄推迟至20年以后,尘肺病晋期的病程延长。然而近年来尘肺等慢性职业病呈现了发病年龄小,发病工龄短、病情严重的特点。例如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对广东某宝石加工厂597例接尘工人(其中切石作业220人)进行了职业性体检,检出各期矽肺患者35例,发病率为5.86%,是全国粉尘作业工人平均检出率的7.5倍;35名患者全部是切石工人,切石工种矽肺发病率高达15.9%;平均发病年龄26.3岁,发病工龄4.7年;35例患者矽肺致伤残程度鉴定为2级伤残到7级伤残。
     1.4 农民工成为监管盲区,大量职业病患者未被诊断 农民工的用工制度特殊,流动性大,多是合同工、临时工和季节工,很多人签的是“生死合同”,甚至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给职业卫生监管带来很大的难度。例如按国家有关规定全国每年应进行职业性体检的400余万名接尘工人中仅有29.8%的工人接受了检查,其中隶属乡镇企业的应检工人的受检率只有16.0%,低于全国水平。未接受职业医学体检的280万名粉尘作业工人中,若按当年的检出率(0.78%)估算,未查未诊的患者约2.2万,导致大量的职业病患者流入社会,增加了社会的负担。
     2 农民工的社会健康保险现状
     2.1 农民工与城镇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乡二元结构使大量农民工未纳入城镇工伤、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障范围。我国的城镇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是以户口来界定的,农民工由于户藉在农村无法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2003年和2004年先后下发了《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到医保范围中,并根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率和保障方式,解决他们在务工期间得大病的医保问题。甚至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也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医保,但是,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很多人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无法享受或持续享受工伤、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
     2.2 农民工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障 各地的试点多是建立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此外出务工人员几乎都参加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很多地方规定农民工生病可以报销医疗费用。例如青海省规定外出务工人员凡参加了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合用医疗,在外出务工期间发生的医药费可回户籍所在地按规定程序和标准根据对等原则报销。但是,很多农民工身处异地,医药费用的报销无论对农民工本身是管理者都有很大的操作难度。
     3 农民工职业病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风险
     3.1 农民工健康风险的转移增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风险 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正是其身体机能最好的时期,一些与从事职业相关的慢性病不一定在此期间出现,当他们回到家乡,慢性疾病开始发生了。但是他们加入了合作医疗,就得动用合作医疗资金为他们看病疗伤,这对其他参与合作医疗农民的合作医疗资金分配就有失公允。同时也增加了合作医疗基金的支出,威胁基金的安全运行。
     3.2 职业病高昂的治疗费和威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 慢性职业病多损伤身体的重要器官功能,严重影响患者的生命质量,造成巨大的经济损伤。根据测算,尘肺患者1年的平均直接经济损失(含药费、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陪护费和补助)高达1.66万元,其中药费和治疗费约1.02万。如此高的费用严重威胁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也给患者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4 对策与建议
     4.1 强化监管,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范职业病的发生是保护农民工健康权益,消除职业病对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威胁的根本措施。2002-05-01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为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部门应加大执法,切实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将农民工作为监察的重点,切实保护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4.2 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城镇居民的社会健康保障包括了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实施保障了不会因居民职业健康危险因素而降低基本医疗的保障水平。而在农村社会(社区)健康保险仅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由于农民工健康风险的转移,降低了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也影响基金的安全运行。社会公平、效益、稳定迫切要求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也必将推动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下,因职业、年龄、地域引发的健康风险转移迎刃而解。
     4.3 取消二元结构下的壁垒,建立城乡社会保险基金的划拨机制 在城乡二元结构存在的条件下,退而求其次。可以参照现行的城镇职工调动时社会保障资金的转接模式,化解因职业、年龄、地域引发的健康风险转移。此方法的前提是保证农民工依法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健康保险。即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按规定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在返回家乡后参加合作医疗。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的结余部分划入其家庭帐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统筹部分按缴费总额(含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的一定比例划入合作医疗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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