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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典型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4日

 ※案例1 某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7日,常熟市卫生局派员对常熟市××电镀氧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镀铬、镀镍等电镀加工,存在铬酸、硫酸、盐酸、硝酸、其他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该公司未按规定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37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且未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市卫生局予以该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已在规定时间内顺利结案。
  
  [案件分析]
  
  2004年度,市安监、卫生、环保、公安等四部门联合开展了全市电镀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本案当事人虽然按时参加了市卫生监督部门组织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培训暨专项整治动员会议,但迟迟未有整治的实际行动。当事人2003年、2004年连续两年未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并且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反映了其职业卫生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漠视。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一是体现“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二是可以警示其他用人单位,在组织开展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组织从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2 某企业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案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2日,常熟市卫生局接到常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王某某等人职业病诊断的报告”,常熟市某公司王某某等5名职工被诊断为苯中毒,另有4名职工为观察对象,市卫生局组织调查组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处理。
  
  该公司主要从事工艺包装盒、塑料制品、木制工艺品制造、加工,使用的胶水粘合剂中存在苯、甲苯、二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仅提供了普通的纱布口罩。常熟市疾控中心于2003年3月对该公司车间空气中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该公司生产车间空气中苯、甲苯等物质的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该公司于2003年8月及2004年3月对全厂职工进行了两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但是未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前体检。
  
  根据上述情况,常熟市卫生局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2)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3)罚款10万元。本案已在规定时间内顺利结案。
  
  [案件分析]
  
  本案中,该公司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制度不完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专业人员,公司管理人员及工人均不了解所使用胶水的毒性。2003年3月常熟市疾控中心对该公司车间空气进行了检测,苯、甲苯等的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但公司负责人对这一情况未予以足够重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车间内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未按规定为生产工人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在健康监护方面,该公司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虽然组织了职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但新职工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存在职业健康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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