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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打击治理煤矿违法违规 各省成立专项行动小组

作者: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2月13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打击治理煤矿违法违规 各省成立专项行动小组

日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2018年组织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通知指出,打击和整治的重点内容包括煤矿上级公司、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列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煤矿、托管煤矿、长期停产停工或“僵尸”煤矿等六大部分。各地可以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确定其他内容。

通知要求,各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炭行业管理、发改能源、国土、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配合;要将专项行动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与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落后产能淘汰退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并纳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用好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成果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结果,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明确安全风险等级,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自检自改制度化、常态化;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大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通知强调,对发现事故隐患的煤矿,要依法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整改完成必须经复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或建设;一经发现超能力生产、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等重大隐患的,立即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及时移交地方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明确、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重大灾害防治不认真不到位等问题的,依法进行责任倒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发现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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