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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救别人的孩子”不只是崇高

作者:张田勘  来源:新京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1月19日

长沙县黄花镇村民肖广面对自己四岁女儿小欣与邻家五岁女孩小羽同时落入池塘、将要溺亡的紧要关头,选择了先救离岸边更远的小羽,再将女儿救上岸。肖广称,“我当时是考虑女儿情况不危险,才先去救邻居女儿的,因为如果当时我稍微迟一点,她就会滑入深水区,就会没命。”(11月6日《潇湘晨报》)

  在自己的孩子和他人的孩子同时溺水、有生命危险时,肖广却先是去救援别人的孩子。这样的行为令人惊叹,也让很多人大呼崇高。

  不过,肖广的解释是,他并没有那么崇高,只是因为了解当地池塘的情况,在理性的分析之下做出了“先人之幼后己之幼”的选择。当时,他的女儿小欣在浅水区,暂时没有生命危险,而邻家的女儿小羽已经快到深水区,如果行动稍为迟疑,不先救小羽,后者就会滑向深水区,生命堪忧。

  肖广的行为尽管超越了传统伦理的限制,却体现出了他在具体环境中的救援智慧。也正是因此,才能实现“鱼与熊掌兼得”的救援效果。

  如果不是了解当地池塘和环境的情况,而换作别人来救援,施救行为就可能不同于肖广的做法。一般来说,消防员或他人的做法应该是追求和体现救援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在有限和紧迫的时间内最有效地救人和救更多的人。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先救离岸近的肖广的女儿小欣,而后救离岸远的邻家的女儿小羽。

  如果这样做,按肖广对当地池塘的环境分析,就有可能在等到救援人员救上小欣之后再救小羽时,后者会滑向深处溺亡。当然,即便如此,也不能说消防人员和其他救援人员犯了错,因为他们是按照急救原则行事。

  例如,2012年7月22日,安徽肥东县店埠河边圩埂村28岁的小伙郭某和母亲、妻子一同落入深6米的水中,两人随时都可能丧命,而此时只有郭某会游泳。郭某选择的是,先救妻子,后救母亲。因为,妻子离他最近,最容易施救。尽管此事也引发一些网友甚至郭某的父亲批评郭某,认为他应先救母亲,但从急救原则来看,郭某的做法并没有错。

  所以,两人同时落水,无论是谁都要救,但如何“救”,不仅仅是一道伦理难题,更是一个考验智慧的难题。

  体现急救和救援的最大化原则并非是一般先救那些最容易救援的人,而是要尽可能了解当地环境和险情,随机应变做出最优化的选择。这是一种更大的救援智慧,值得专业人员研讨和推广,也值得所有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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