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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没死不能算工伤”应引起双重反思

作者:张玉胜  来源:湖南在线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5月18日

今年2月,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从事环卫工作20年的环卫工人张志娟在扫大街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已脱离生命危险。如今,张志娟生活不能自理,治病的钱也没有着落。香坊区城管局曾送来7千元,但后来被索回。城管局表示,根据规定,人不死不能算工伤。当超负荷工作的环卫女工病倒在心爱的岗位,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时,20年的辛勤劳作和数不清的荣誉光环,却难挡“规定”的冷漠。单位领导一句“人不死不能算工伤”的表态,着实让人六月生寒。面对治病钱毫无着落、单位资助款得而复失,张志娟的无助与无奈,博得了公众的普遍同情。

  “没死不算工伤”,一方面应引起人们对制度冷漠的反思。应该说,《工伤保险条例》的确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的规定。但公众对此规定早有微词。2009年4月,安徽省定远县一家银行职员在长时间加班后突然昏倒,后被确诊为脑干出血,苦撑7天后宣告不治。此事曾经引发对“工伤”定性和“48小时”规定的极大争议。规定“不死不算工伤”,也许有其赔付能力和制度设计的考量,但把“死”当作衡量“工伤”的依据,似乎背离了生命高于一切的社会共识,并有将“工伤”局限于“死亡”的误读之嫌。

  尽管人们不必回避“死亡”,但对“不死不算工伤”的规定,无论是从视觉的感观和听觉的感受考量,都有不温情、不人道的异样感觉。由于“工伤”的情形千差万别,而且终生残疾并失去自理能力的人生也许更悲哀,甚至生不如死,因此,从穷尽“工伤”情形的制度完善和彰显人道的人文关怀出发,对“不死不算工伤”的苛刻规定应该予以修改,或作合情合理的司法解释。

  同时,见危不助的人性缺失也是一大看点。尽管国家法律的规定是刚性的,但通过执行者的“变通”、“参照”和人性化解读,对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却往往可以得到“以柔克刚”的效果。这实际上已经成为某些领导实现长官意图的潜规则,或曰“选择性执法”。比如,公车私用遭意外算“工伤”,公务员喝酒死算“工伤”等等。回到本案,如果领导的确出于对“劳模”奉献的尊重,对孤儿寡母的同情,对下辖员工的激励,即便无法确定“工伤”,也会从其他渠道想办法给予救济照顾。

  “活标本”往往远比“死规定”更具示范效应。与获得荣誉的光鲜相比,环卫女工无助的嚎啕大哭,也许给当事人和公众留下的记忆更为深刻,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冷漠和单位绝情,其负面影响恐怕是多少个“7000元”都难以赎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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