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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酒驾”急需法律“紧箍咒”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8月31日

 整治“酒驾”专项行动正在全国展开,截至18日8时,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已查处5602起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成果令人欣慰。但在专项整治期间仍有满身酒气、摇摇晃晃地把着方向盘疾驶的现象,专项行动过后又会如何?

  酒后驾车的代价往往是生命!酒后驾驶已成为“人人喊打”的世界病。在法律上认定酒后驾车者主观放任的故意性,强化交通法规管制进行严惩,是许多国家共同的原则。在美国,酒后驾驶属于刑事犯罪,只要警察怀疑驾驶员是酒后驾驶,就可以当场将其逮捕;酒后驾车撞人将以二级谋杀定罪,卖酒给司机的餐厅将承担连带责任。

  相比之下,我国酒后驾车行为却尚未入罪,处罚力度远远低于其他国家。在我国,认定酒后驾车0.2%(即驾驶员每100毫升血液含酒精20毫克)的起点是瑞典的10倍、德国的7倍、日本的4倍。难道中国人更能忍受酒精,对麻醉的神经有更强的控制能力?成都、南京、杭州等地的恶性交通事故、严打之下数千驾驶员顶风作案,给出的答案是:否。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酒后驾车如果没有发生事故,被交警查获后面临的是行政处罚,仅仅是交纳小数额罚款,暂扣驾驶证,最严厉措施也就拘留15天;如果发生事故,还要达到致人重伤以上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法理上属于过失犯罪,要是对受害人进行较好的赔偿、安抚,可以判处缓刑。近来,个别地方为了警示世人,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的肇事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施以了重典。然而相似案件各地判决标准不一致,量刑差异大,又引发广泛争议。

  一方面,违法成本过低,使得违法者有恃无恐;另一方面,量刑尺度差别过大,有失法律的严肃性。相关法律法规在设计之初,我国尚未进入汽车时代,有所局限在所难免。但是随着汽车保有量的迅猛增加,尤其是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事故日益增多,有关部门的立法观念、立法标准都要与时俱进。

  不管是专家呼吁的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还是对“酒驾”单独定罪,及时对法律规定明显有待改进的地方进行调整,这是时代的需要,更是对人民健康权、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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