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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许可证擅用危化品生产 最高罚20万

作者:李繁荣  来源:兰州晨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1月29日

11月28日,记者从省安监局获悉,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力度,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自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要求,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同时予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同时,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对于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同样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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