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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职业病防护达标方可投产

作者:人民网  来源:人民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15日

山西省政府近日出台切实加强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关文件,要求今后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设计、竣工验收等环节必须同步进行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技术审查,未通过审查的矿井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杨茂林介绍,山西省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长期以来都很重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了上述专项文件并已于上周下发,以期切实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促进山西煤炭工业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

  山西省严格要求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设计、竣工验收三个环节做到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查及监督检查,即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必须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明确指出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承担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除新建煤矿项目,山西省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指定专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监测。除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要求健全14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外,山西还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等四项制度。山西煤矿企业将为从业人员全部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不得以常规健康检查代替职业健康检查,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因职业损害健康的从业人员,要求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为保障通知要求落到实处,山西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煤矿职业卫生执法检查、专项整治、职业卫生突查、抽查、从业人员年检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卫生执法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或部门将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对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煤矿职业卫生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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