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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职业病危害今后必须写进劳动合同

作者:西部商报  来源:西部商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7月12日

  7月11日消息 甘肃省近日出台了《关于做好全省职业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做好全省职业卫生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委托相关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而且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职业病危害。

  尽快建立

  职业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甘肃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尽快建立职业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职业卫生大检查。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各级政府要尽快明确本地区安监、卫生、人社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规范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分管负责人,充实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存在或发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如实地向安监部门申报。

  防护设施

  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必要的职业病监测仪器,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对存在职业危害隐患的监测结果,应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要配备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指定专职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施工前应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

  要写进劳动合同

  《意见》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为从业人员提供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女工从事煤矿井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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