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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职业健康管理员管牢职业病危害发生

作者:俞欣 王梦岚 高旦萍  来源:浙江在线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08日

  日前,浙江省卫生厅出台了《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健康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要求全省作业场所存在和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员,以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性质和规模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员的比例,职业病严重危害的,劳动者人数大于1000人,配备专职人员3人以上;劳动者人数300至1000人的,配备专职人员2人以上;劳动者人数小于300人,配备专职人员1名。职业病危害一般危害的,劳动者人数大于300人,配备专职人员1人以上;劳动者人数小于300人,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1名。职业病危害轻微危害的,配备兼职人员1名。

  职业健康管理员经统一培训、考试,取得《职业健康管理员证》,开展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宣传,参与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完善;牵头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台账;组织和参与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岗前和岗中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组织本单位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告知体检结果;及时安排需复查人员进行复查,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负责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监督相关部门及时调离职业禁忌人员;向当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禁忌人员、疑似职业病人和职业病病人及其处置情况;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并协助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管理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要保持职业健康管理员岗位的相对稳定;确保职业健康管理员了解本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料、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劳动合同、工伤保险、职业健康监护等基本信息;定期研究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听取职业健康管理员工作情况汇报,并根据职业健康管理员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见和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同时,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员岗位考核与奖惩机制,发挥其在职业卫生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达标化工作中的专业作用。《职业健康管理员证》全省范围内有效,职业健康管理员调整时,要及时向辖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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