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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生产安全事故不组织抢险救援将负法律责任

作者:梁凯昌  来源:广西新闻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0月27日

      记者日前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办法》已于今年10月1日由自治区主席马飚签署颁布,并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陈鸿起说:“《办法》的出台,有效理顺了事故管理体制,这对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办法》实施后,将使广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现‘政府统一负责、综合部门归口、有关部门配合’的事故管理模式。”

据介绍,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一些规定不够细化,导致在具体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办法》将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进行具体化,解决执行处罚操作难的问题。

《办法》规定:任何迟报或者瞒报事故,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任何不组织抢救和应急救援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事故调查组需聘请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聘请3名以上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作出许多明确规定,例如在事故报告形式上,《办法》规定“事故应当采用电话、传真或者其他快捷报告方式。事故报告的时候以值班记录初始时间或者电传记录时间为准。”

在确定事故调查的主管及其职责上,《办法》明确了我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事故调查的主管部门;同时考虑到某些事故的特殊性,不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调查,因此,《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作为特定事故调查工作的主管部门。

《条例》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规定,有一些处罚幅度较大,不好操作,而《办法》对处罚的幅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都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按一般责任、较大责任、重大责任等几种不同档次确定处罚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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