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遵循GBJ16的规定。 | 《轧钢安全规程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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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轧钢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和人员,并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联系。 | 《轧钢安全规程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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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车间电气室、地下油库、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站、地下加压站等要害部门,其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室内面积小于6m2而无人值班的,可设一个),门应向外开。 | 《轧钢安全规程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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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器、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还应设防火墙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防火门,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轧钢企业,应设有集中监视和显示的火警信号中心。 | 《轧钢安全规程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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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油库、液压站和润滑站,应设有灭火装置和自动报警装置。 | 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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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设有通风以及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的场所,风机与消防设施之间,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 | 《轧钢安全规程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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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设置小型灭火装置的数量,应遵循GB50140的规定。 | 《轧钢安全规程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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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大型企业或地方消防队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不能赶到发生火灾地点的企业,必须按规定设专职消防队;消防队必须配备与企业火灾特点相适应的救护装备。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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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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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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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特性和火灾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进行。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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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给水。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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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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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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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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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8.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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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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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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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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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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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所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 |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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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消防水泵的供电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当采用二级负荷供电时,应设置柴油机驱动的备用消防水泵。 |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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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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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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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除本条第1、2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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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主控楼(室)、主电室、配电室等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面积小于60 m2时,可设置1个。 |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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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建筑面积不超过250 m2的电缆夹层及不超过100 m2的地下电气室、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且无人值守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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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在电缆隧(廊)道进出主厂房、主电室、电气地下室等建(构)筑物的部位应设置防火分隔,其出入口应设置常闭式甲级防火门,且应向主厂房、主电室、电气地下室等建(构)筑物方向开启。电缆竖井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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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钢铁冶金企业厂区消防给水可与生活、生产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活、生产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 |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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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热轧及热加工车间的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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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加热炉附近宜设箱式消火栓,其保护半径不宜超过30.0m。 |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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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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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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