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4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总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草案)的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总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六盘水至盘县高速公路第十四合同段。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项目部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各施工劳务队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总公司的规定,利用总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督促所属队伍做好预测、预警、预案工作,组织好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组织整改,做到可控在控;
    (三)组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实施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协助组织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  登记、评估和备案
   
    第七条 经理部、工区、施工队三级安全责任主体,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台帐。
    第八条 项目部每年由总工程师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查工作,并提出《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四)重大危险源等级;
    (五)安全对策措施;
    (六)应急救援措施;
    (七)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本规定及时上报总项目部安全科、总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十一条 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及时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备案,并逐级上报总公司安全生产部。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第四章  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
    第十二条 项目部对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操作规程》、防火防爆、紧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
    第十三条  健全和完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二)危险辨识与评价;
    (三)报警系统;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六)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保护措施程序;
    (八)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第十四条 经常开展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部要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要采取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七条 构成国家、总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都要列入重点保卫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电力典型消防规程》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规定。易燃、易爆场所要做到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有效。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设备构成国家、总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都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国家、行业标准。
    (一)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氢罐的监督管理,做到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认真开展定期检验,及时消除影响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
    (二)施工现场使用炸药、雷管时,各建设单位要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施工单位提出明确要求,严格管理和使用,现场贮存量应低于国家规定的临界量。
   
   
   

网友评论 more
安全管理论坛新帖

论坛数据加载中...
东方创想 |  网站简介 |  会员服务 |  广告服务 |  业务合作 | 提交需求 |  会员中心 | 在线投稿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北京东方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2007-2017 
联系电话:   
E-mail:safehoo@163.com   关注安全管理网  微博     关注安全管理网  微信
京ICP备1100179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