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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09日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事故发生后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施工(生产)过程中,各类安全伤亡事故、险肇事故的调查、处理。
2、职责
2.1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各类安全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实施管理。
2.2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员工因工伤亡工伤待遇、保险事宜的管理。
3、管理程序
3.1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3.1.1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d的失能伤害)
3.1.2重任事故。(指相当于规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d的失能伤害)
3.1.3死亡事故。分为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伤亡1-2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3.2重大险肇事故
3.2.1重大险肇事故:是指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职工、市民的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和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3.3事故报告
3.3.1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
3.3.2项目经理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做出判断,有选择地送专业医院抢救,同时向直接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应同时向总包商报告。
3.3.3交叉施工的工程项目,在主要责任分不清的情况下,各自上报直接上级主管部门。
3.3.4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3.3.5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环境状况;
3)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4)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3.3.6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在四小时内填写《事故快报表》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3.4事故调查
3.4.1轻伤事故由项目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结果48小时内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3.4.2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应立即会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死亡事故的应积极配合政府和上级调查组的调查工作。
3.4.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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