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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通道的要求和设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0月31日

  (2)二、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3.4.2..4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3)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设有不少于两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2.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九层及九层 下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宿舍,可设一个楼梯。

  3.超过六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通至屋顶。

  4.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5.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设计时,规模较小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下限值;规模较大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上限值。

  6.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人数不超过30人,且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三)厂房、库房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2.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3.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墙隔成几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库房或每个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门。

  5.库房(冷库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

  (四)设置要求

  1.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3.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

  4.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 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5.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

  四、消防电梯

  电梯主要用于高层建筑中。消防电梯的用途在于火灾时供消防人员进行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用的。因为普通电梯在火灾时由于切断电源而停止使用,如果消防队员只靠攀登楼梯进行扑救,往往因体力不足和运送器材困难而贻误灭火战机,影响扑救火灾及抢救伤员工作,因此,高层建筑必须设有专用或兼用消防电梯。

  (一)消防电梯的设置场所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1.一类公共建筑。

  2.塔式住宅。

  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4.高度超过32米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5.建筑高度超过32米且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及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高层库房。

  (二)高层建筑消防电梯设置数量的要求

  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平方米时,应设一台。

  2.当大于1500平方米但不大于4500平方米时,应设两台。

  3.当大于4500平方米时,应设三台。

  4.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三)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1.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前室的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平方米;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不应小于6平方米。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平方米;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不应小于10平方米。

  2.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3.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4.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米的通道通向室外。

  5.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但合用前室的门不能采用防火卷帘。

  6.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公斤。

  7.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1分钟计算确定。

  8.消防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9.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10.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11.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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