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第一条 矿井主提升系统是煤矿机电运输关键环节,为加强矿井主提升系统的综合管理,确保主提升系统安全、经济、高效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窟煤业副井、主井提升机(提物)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
2、一 般 规 定
第三条 安全责任划分: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安全管理责任的原则,明确矿机电科为安全主体责任单位。
第四条 安全体制建立: 必须明确主管矿井主提升系统的负责人,机电科和主管队必须配齐技术管理人员 。
第五条 按照有关矿井大型机电设备安装验收管理规定要求,对设备的选型、改造、新装、移装后的调试和验收进行规范管理。设备选型、改造必须公司组织方案论证,所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
第六条 提升系统的安装、改造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厂家技术文件要求进行。
第七条 新安装、移装、大修和重大技术改造后的主提升系统,必须经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运行。
第八条 新安装、移装及重大技术改造后设备和系统的各项制度及图纸等相关资料均要及时完善修订,做到完整齐全并与实际相符。
第九条 提升机设计及实际运行状况进行能力核定,严禁设备超负荷、超能力生产。
3、基 础 管 理
第十条 主提升系统必须做到一台一档,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
①绞车说明书
②绞车总装配图
③提升系统图
④电气系统图
⑤润滑系统图
⑥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⑦技术测定与探伤报告
提升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润滑系统图、制动系统图、提升装置的主要技术特征参数等必须悬挂在绞车房内。
第十一条 必须建立健全主提升系统的相关制度,并悬挂在绞车房:
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设备包机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图表、干部上岗检查制度、保护装置定期检查试验制度、事故分析追查责任制、要害场所管理制度、防火制度、钢丝绳检查验绳制度等。
第十二条 绞车房内必须有以下记录,并按规定认真填写:
①设备运行记录
②司机交接班记录
③机电设备检修记录
④巡回检查记录
⑤干部上岗检查记录
⑥钢丝绳检查、检验和更换记录
⑦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⑧外来人员记录
⑨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 绞车司机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新安装、技术改造后的设备投运前要及时对操作、维修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绞车及配套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要求,有“MA”标志。
4、装备及安全保护设施
第十五条 提升系统装备及安全保护、设施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升绞车必须具有下列安全保护装置,且动作灵敏可靠:
1、防止过卷装置
2、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3、防止过速装置
4、限速装置
5、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
6、闸间隙保护装置
7、松绳保护装置
8、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应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形式。
(二)制动系统
1、液压制动系统应按厂家技术文件和大型固定设备液压制动系统的相关要求执行。
2、斜井提升绞车的盘式制动装置制动的压力和时间符合厂家有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3、液压控制系统具有油泵启动与主控制器的闭锁及润滑油的欠压和制动油的过压、超温保护装置。
4、机械、电气制动系统均为故障安全型,即任一环节故障时,系统保持制动状态。
(三)钢丝绳
1、钢丝绳必须按使用单位提出的要求进行采购,如:钢丝绳型号、厂家等。
2、使用和保管提升钢丝绳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98条规定。
3、每卷钢丝绳必须有“MA”标志。
4、新绳悬挂前,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及外观检查,达不到规定严禁使用。
5、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02条规定。
6、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矿井保存有检验资料并归档管理。
7、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400条的规定,否则不准悬挂。
8、提升装置使用中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升降物料时小于6。
9、钢丝绳的使用、维护、管理等,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03--411条规定。
(四)提升容器与钢丝绳的连接装置
1、提升容器与钢丝绳的连接装置的选型、使用、维护和管理,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12、414、415条规定。
2、连接装置出厂时,必须有厂家、编号和永久性铭牌,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齐全。
3、在用的连接装置,经定期拉力试验或探伤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提升容器和钢丝绳的连接装置,必须有合格的备用品,并要妥善保管,不得锈蚀。
5、连接装置的更换日期,探伤和拉力试验结果,都必须记入专用记录簿。
(五)通讯与信号
1、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司机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优先选用手持信号对讲机)。
2、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提升方向与信号也应闭锁。
3、一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水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各水平只能允许一个水平向井口发出工作信号,每班试验一次。
4、开车信号必须采用转发形式,即井底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至提升机房,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此限:发送紧急停车信号。要求每班试验一次。
5、信号装置开车信号除音响外还应有灯光和数字保留,直至打停车信号时消除。设置有紧急事故停车信号,并能直发提升机房,使司机能及时停车。设置井筒检修信号装置,在检修过程中,除检修信号外,任何地点都不能向绞车房发信号,检修信号必须和其它信号闭锁。要求每天试验一次。
第十六条 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专职把钩工。
第十七条 提升机房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内整洁卫生,墙面抹灰刷白,窗明几亮,无杂物、无灰尘、无油垢、无积水,禁止机房用作其它用途。
2、机房内照明适度,管线吊挂整齐。
3、噪音超过90分贝,要安装消音设施,司机台要装设在隔音室内。
4、有适度的取暖降温设施(暖气或空调)。
5、运行规定
第十八条 提升装置必须配有正、副司机。每班开工前,应先开1次空车,检查绞车运行情况;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发生故障,必须立即报告。
第十九条 所有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司机应了解提升机的电气原理图及液压、制动系统图,了解提升机的机械部件和电气控制装置、安全保护装置、液压元件的调整或整定工作,做到“三知四会”,认真填写记录。
第二十条 司机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提升机。
第二十一条 机电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职的机电维修工进行。
第二十二条 绞车司机严格按章操作,按规定每一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
6、检查检修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升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日、旬、月和停产检修,要求日检不少于2小时,旬检不少于4小时,月检不得少于8小时、年度停产检修时间累计不低于7天。对每次的日、旬、月和停产检修都要做好记录,并由检修负责人签字,停产检修资料由机电科整理存档。
第二十四条 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旬必须由主管副队长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检查1次,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和机电科长每月组织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检查1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 对提升系统的周期预防性停产检修,提前编写检修计划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审批后进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到每个参加施工人员,并签名存档。
第二十六条 对提升钢丝绳的检查检修要求:
1、提升钢丝绳每天检查一次,每月检查一次钢丝绳的断丝、锈蚀及绳径变化情况,钢丝绳由专职人员负责维护检查,除用肉眼观察、手摸,并有记录。
2、提升钢丝绳检查结果要及时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并由检查人员签字,如发现有断丝现象而且发展较快,或有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汇报。钢丝绳检查记录必须专人负责审查签字,其中队技术负责人每天1次,矿机电科分管主提升系统人员至少每周1次,机电科长每月至少查阅1次。钢丝绳检查记录查阅并签字后,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出技术资料存档备查。
7、试验与检测
第二十七条 防止过卷装置:由司机接班时进行一次过卷试验,维护工每天试验检修一次过卷装置。
第二十八条 限速装置:由司机、维护人员每天共同检查一次,每月试验一次,每半年检修校核一次。
第二十九条 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由维护人员每旬试验一次。
第三十条 闸间隙保护装置:由司机、维护人员每天检查试验一次,每旬至少测量调整一次。
第三十一条 松绳保护装置:必须接入安全回路,司机接班时进行一次手动试验,松绳保护从动作到解除,松绳长度最大不得超过1m。
第三十二条 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当提升容器到达设计减速位置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每天由维护工试验一次。
第三十三条 副斜井提升机系统,每1年检测一次,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四条 提升机性能测定测试内容和要求按照《煤矿在用提升绞车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6-2005)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的具体要求进行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关键部件的探伤(如绞车主轴、减速器各轴、天轮轴等)应每年进行一次,当关键部件受到巨大冲击时须经过探伤检查合格后,才能恢复运行。
第三十六条 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倾斜井巷运输使用的连接装置,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12条执行。
第三十七条 提升系统的各种仪表,应定期校验和检查。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其它仪表每年校验一次。
第三十八条 各种检测试验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要及时存档,妥善保存。
8、备品配件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关键易损备品备件必须备足,缺少关键备件就是重大事故隐患,因备品备件影响安全生产,除追究机电部门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队技术负责人负责及时提出所需备品、备件的计划明细,主管机电负责人应及时合理安排、落实资金计划。
第四十二条 机电科应按技术文件的要求提供备品、备件的规格型号和生产厂家,同一台设备上的同类元件应统一型号、厂家。
第四十三条 供应部门应按照机电科的要求组织采购,并提供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涉安产品必须有“MA”证书。若因供应部门擅自改变备品、备件的规格型号以及生产厂家造成事故的,要追究供应部门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坚决杜绝采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对于采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一经发现,不管是否造成事故,都要按事故严格追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