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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及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5月21日

一、导引
起重作业“五好”、“九不吊”。
(一)、五好
1.思想统一集中好;
2.机具全面检查好;
3.物件扎紧堆放好;
4.互相密切联系好;
5.统一指挥协调好;
(二)、九不吊
1.超负荷不吊;
2.无专人指挥、重量不明、光线阴暗、指挥信号看不清不吊;
3.安全装置失灵、机械设备有异声或故障不吊;
4.物件捆绑不牢或吊挂不平衡不吊;
5.吊挂工件直接进行加工,歪拖斜挂和吊运投送氧气、乙炔瓶等,受压容器无安全措施不吊;
6.物件埋在地下或被压住情况不明不吊;
7.吊物上站人或有浮动物件不吊;
8.露天起重机遇六级以上大风或大暴雨不吊;
9.物件的利边快口未加衬垫不吊;

二、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求
(一)、人员的选择与要求
1.年龄必须是满18周岁。
2.体检应符合国家现行体检表所列项目的要求:
两眼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各不低于0.7,对起重机起升高度在30米以上,两眼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各不低于1.0且无色盲;凡患有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昏厥、听觉障碍和其它妨碍起重作业疾病及生理缺陷着,均不适宜从事起重作业。
(二)培训、考核、发证
1、经省、市劳动部门或其它指定单位培训、考核并通过考试取得特殊工种作业证者,方可独立上岗。
2、部门及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起重工安全操作
1、认真听取班组长对作业内容的工艺交底,安全操作要领及注意事项。
2、起重工应有明显的标志,并根据作业内容按规定正确选用和佩带好个人防护用品。
3、根据作业要求,对吊索具、作业现场和人员动态进行检查。
4、熟悉各种起重设备的基本性能,对钢丝绳及吊索具等必须按额定负荷选用。
5、多人配合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指挥时,必须做到:
(1)口令坚定、洪亮;
(2)鸣哨规范、清晰;
(3)手势标准、清楚;
6、散物件的捆扎要牢固,棱角、快口、利边或精密部件要采取衬垫措施。
7、吊运物件要保持平衡,吊挂绳之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度,特殊物件应选用专用吊具。
8、物件起吊后,不宜长时间高空悬挂,遇有突发情况(停电等),吊物下要立即拉好警戒围栏并设专人监护,防止他人误入危险区。
9、吊运物件时,吊物上不准站人,吊物不准从人头上方通过或停留,应使吊物沿安全通道移动。进入吊物下方操作,应事先于司机联系,并设好支撑装置或采取安全措施。
10、吊装、吊运作业时,指挥和配合作业的人员,站位应有充分的避让余地,不应站在死角位,对于高空作业尤其重要。
11、使用撬杠应边撬边垫好木块,严禁将手伸入物件下方。较重物件和作业环境较复杂的场合,应有专人配合,操作中应谨防撬杠回弹伤人。
12、认真清理作业现场,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三、起重机司机的安全操作
1、起重机司机必须认真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五好”、“九不吊”规定,熟悉起重机的结构、性能和起重调运指挥信号,并按规定佩带好个人防护用品。
2、起重机司机必须从专用梯子上下,不准从其他起重机上跨越,并要禁止无关人员登上起重机。
3、起重机作业时禁止进行维修、保养、调整,当进行维修、保养、调整时,必须拉闸断电,并挂牌警示。
4、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安全装置、控制机构等进行检查,并进行试运转。
5、起重机司机必须听从现场指挥人员指挥,当指挥信号不明时,不准作业,司机应发出“重复”信号询问,明确指挥意图后,方可开车。
6、起重机运行前,必须鸣铃示警。
7、司机离开驾驶室前,应将吊钩升到安全位置,各控制器回零位,切断电源。
8、在吊运过程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都应服从。
9、在操作过程中,发现起重机有异常现象时,应停车检查,在未排除故障前,不准操作。
10、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或电压下降,使重物无法放下时,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并立即发出信号,通知下方人员避开,并在吊物下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通电正常后,方可继续工作。
11、司机操作时,不准利用限位装置停车。
12、雨天或潮湿天气作业,应防止制动器受潮失效,应先经试吊确认制动器可靠后,方可进行。
13、有主副两套起重机构的起重机,其主、副不应同时开动。
14、作业结束后,除应按第7条规定执行外,还应认真做好工作日志和交接班工作。如无下一班接替作业时,应将吊机开到指定位置,锁好轨钳,关好驾驶室门窗,切断总电源,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15、汽车起重司机作业时,应将支撑脚着落在坚实的地面或加垫的木块、钢板上,确保机体本身的平衡。汽车起重机在移动或行驶前,应将支撑脚收好,并将臂杆放在专用支架上,吊钩及变幅的钢丝绳按规定收紧。
四、吊索具及辅助设施安全使用要求
1、根据物体重量正确选用吊索具。严禁在超负荷和受冲击载荷的情况下使用。
2、吊索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严禁与腐蚀性的物品混放。
3、经检查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应及时销毁,严禁使用。不允许同合格的吊索具混放。
4、钢丝绳使用时,不准采取套绳、结扣相挂等方式使用。
5、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严防扭结、压扁、弯折等现象的出现。
6、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3圈。
7、钢丝绳应定期检查,按有关钢丝绳检验和报废标准处理。凡经检验合格的钢丝绳应涂有色标志,加强管理。
8、纤维吊索具应防止受潮、腐蚀,使用后应放于干燥通风处妥善保管。
9、不得使用多向接头进行吊挂作业,以防滑脱和爪钩变形。
10、不允许两根链条交叉缠绕使用或将链条用作捆绑。在链条出现扭扣现象时,要及时理顺,未纠正前不准操作。
11、卸扣(卡环)的螺栓拧紧后,应适当回拧1/1-1/2圈。
12、卸扣(卡环)不允许焊接修补或焊接在其他物件上使用。
13、当两个卸扣连接使用时,应以弯曲的部位相接为宜,选用时必须符合公称要求,不准敲击或从高处往下抛掷。
14、决不允许用其他材料的螺栓代替卸扣配套螺栓。
15、操作中应使其卸扣垂直受力,不准横向扩幅使用。
16、吊环螺栓的安全操作要求:
(1)无安全措施不允许使用一个吊环螺栓和一条钢丝绳进行起吊作业。
(2)不允许进行焊接检修或焊接在吊物上使用。
(3)吊环螺栓必须紧密拧合在吊索上,若螺母孔过浅应选用深螺母或用座垫将螺栓与吊索紧密贴合。
(4)起吊方向与螺栓环的方向必须一致,应回避横向拽拉致螺栓松动或紧固。
17、板钩与吊索的连接方式必须用卸扣,严禁采用插棒方式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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