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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管理及技术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23日

一、我国现行的爆破行政条例和技术法规
  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各种爆破器材、烟火剂及烟花爆竹等),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1984年1月6日,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作了严格规定,是各种爆破人员必须遵守的条例。
  2.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3-93是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进行培训考核的标准。
  本标准对上述人员的培训方法、考核内容及尺度、考核组织、考核程序、发证和政件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上述人员只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公安部或公安厅或公安局的相关证件,才能进行爆破作业。
  3.爆破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是除了军事爆破工程外,一切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单位及主管部门都必须遵守的规范,遵守本规定,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发展,防止和减少爆破事故的保证。
  4.大爆破安全规程
  本规程对硐室爆破或一次炸药用量较大的深孔爆破的设计、施工和爆破后的检查等安全技术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是所有从事工程大爆破的人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遵循的规范。
  5.拆除爆破安全规程
  本规程对地面、地下和水下建(构)筑物进行拆除控制爆破的设计、施工、承担资格、安全评估、爆后检查、隐患处理、审查程序及安全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所从事民用拆除爆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及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6.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
  本规程中的露天矿场是指乡(镇)村集体或个体(不包括国营露天矿山和乡镇露天煤矿)开办的露天矿场,对这些矿场的爆破设计、组织、施工和爆破器材运输、贮存与管理作出了规定。是乡镇露天的作业人员、业主及其管理部门应遵守的规范。
  二、爆破安全管理
  所有从事爆破工作的单位,必须设有爆破工作的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组(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主任。所有这些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爆破工程师或技术人员担任。爆破器材库主任和爆破组(班)长、爆破安全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分工明确,各尽其职,监督检查,是搞好爆破安全工作的主要管理手段。
  1.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1)主持制订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和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
  (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4)组织领导重大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件;
  (6)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3.爆破组(班)长、爆破器材库主任、爆破器材保管员、爆破器材押运员和爆破安全员,均可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因此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2)工作认真负责;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体检合格;
  (5)按爆破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6)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4.爆破器材库主任的职责:
  (1)负责制定仓库管理细则;
  (2)督促检查爆破器材保管员的工作;
  (3)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
  (4)组织或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5)督促检查库区的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爆破组(班)长的职责:
  (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及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6.爆破员的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7.爆破器材保管员的职责:
  保管员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没有爆破器材检验员时,还应承担爆破器材的检验工作。
  8.爆破器材押运员的职责:
  (1)确保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无误;
  (2)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日期、路线、行车速度行驶;
  (3)监督装载的爆炸物应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盖严;
  (4)看管好爆炸物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5)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交监督收货单位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9.爆破安全员的职责:
  (1)在库主任领导下,协助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
  (2)负责组织对新职工进入仓库和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做好每年的普测、考核、登记和上报工作;
  (3)协助领导开展定期的职业安全、卫生自查和专业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解决;
  (4)负责组织安全例会、安全日活动,开展安全竞赛及总结先进经验等;
  (5)协助领导制定仓库安全管理细则、岗位安全操作细则、安全确认制和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等;
  (6)经常检查职工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上报领导;
  (7)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负责伤亡事故和违章违制的统计上报;
  (8)根据上级规定,督促检查个体防护用品、保健用品、清凉饮料的正确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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