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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原理基本理论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21日

  第一部分:基本理论及应用

一、 安全原理

1 安全管理的组织原则(Organization principle of safety management)

1、 计划性原则。表示在一定时期内确定安全活动的方向和数值指标,在检测数据的基

础上,对不同等级水平应制定具体数值来表示要完成的任务。

2、 效果原则。表示实际结果与计划指标相符合,也是对已取得成果的评价。它分为工

程技术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其主要意义是看组织管理的效应、方案比较可能性和对责任者活动的评价。

3、反馈原则,反馈是取得管理系统所用结果的情报。它是从实际情况与计划相互比较而求得的。

4、阶梯原则。表示一个复杂而又系统的事件,按其特性可看作多个阶梯等级,并意味着从低水平向高水平发展。

  5、系统性原则。把事故现象和安全工作看成一个相互关联的综合整体。

  6、不得混放并存原理。实质是加强物质物流的管理,即是将物质、材料、设备、人员及其他客体在时间和空间上分开,以免其相互作用产生危害。

  7、责任制原则。

  8、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2 安全生产五规律(The five regulerities of safe production)

  

  1、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安全规律。承认生产中的潜在危险,并对制订安全条例及其实施创造了原则上的可能性。这一规律将在劳动保护有组织有系统的机构中,在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付诸实现。

  2、关于劳动条件适应人的特点的规律。人适应环境的可能性具有一定限度。要求构思新技术或设计新工艺过程,以及解决其他任务之时,必须建立以人为中心的观点,必须首先设计操作者的活动,而后才是操作者使用的技术。要重点研究以人为主体的能量系统中的危险及其消除。

  3、关于不断地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律。这一规律是指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生产方式的完善,而不断地改革劳动安全管理,降低生产中的有害后果。

  4、关于物质技术基础与劳动条件相适应的规律。科学技术的进步从根本上改善着劳动条件,但不排除新的危险因素的出现,或者有扩大其有害影响的可能性,将导致新技术效果的下降。这一规律的实质是劳动条件的改善在时间上要与物质技术基础的发展阶段相适应。

  5、关于安全管理科学化的规律。安全的科学管理,其目的是以个人或集体作为一个系统,科学地探讨人的行为,排除妨碍完成安全生产任务的不安全因素,使之达到按计划进行生产的安全概率为最高。

  

  3 可能预防的原则(Preventable principle of aceident)

  

  人为灾害的防止,应立足于防患于未然。原则上讲,人为灾害是能够预防的。对人为灾害不可只考虑发生后的对策,而应考虑发生之前的对策。安全工程学中把预防灾害于未然作为重点,正是基于灾害是可能预防的这一基点上的。但是,实际上要预防全部人灾是困难的。为此,必须对物的和人的两方面的原因进行探讨。所以,人灾可能预防的原则,必须把防患于未然作为目标。

  在事故原因的调查报告中,常常见到记载:事故原因是不可抗拒的。所谓不可抗拒,也许是认为对于受害者本人来说不能避免的意思。如果站在防止这个事故再次发生的立场考虑,则应该找出另外的原因,并通过实施有效的对策,防患于未然。

  过去的事故对策中多倾向于采取事后对策。例如作为火灾、爆炸的对策有:建筑物设置防火结构、防爆墙、防油堤、留安全距离,以及限制危险物贮存数量等,以减少事故发生时的损害;设置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灭火设备等,可以早期发现,扑灭火灾;设立避难设施,急救设施等,可在灾害已经扩大之后作紧急处置。

  即使这些事后对策完全实施,也不一定能够使火灾和爆炸防患于未然。为了防止火灾和爆炸,妥善管理发生源和危险物质是必需的,而且通过这些妥善管理是可能预防火灾、爆炸的发生的。当然为防备万一,采取充分的事后对策也是必要的。但是,防止灾害只着眼于事后对策的作法,可以说是从事故的发生不可避免的观点出发的。而这些则是基于把可能预防的人灾和天灾一视同仁来考虑的。

  总之,作为人为灾害的对策是防患于未然的对策,比事故后处置更为重要。安全工程学的重点应放在事故前的对策上。

  

  4 偶然损失的原则(Principle of accidental loss)

  

  所谓损失包括人的死亡,受伤、健康受损、精神痛苦等。除此以外,还包括原材料、产品的烧毁或者污损,设备破坏,生产减退,赔偿金的支付及市场的丧失等物质损失。

  可以把造成人的损失的事故称之为人的事故,造成物的损失的事故称之为物的事故。

  人的事故可分如下几类:

  (1)由于人的动作所引起的事故:例如,绊倒、高空坠落、人和物相撞、人体扭转等。

  (2)由于物的运动引起的事故:例如,人受飞来物体打击、重物压迫、旋转物夹持、车辆压撞等。

  (3)由于接触或吸收引起的事故:例如:接触带电导线而触电,受到放射线辐射,接触高温或低温物体,吸入或接触有害物质等。

  上述人的事故的结果,造成人体的骨折,脱臼,创伤,电击伤害,烧伤,冻伤,化学伤害,中毒、窒息,放射性伤害等疾病或伤害,甚至死亡。

  对于人的事故,有海因里希(Heinrich)法则,例如跌倒这样的事故,如反复发生,将会遵守这样的比率、无伤害300次,轻伤29次,重伤1次。这就是“1:29:300的法则”。

  这个比率是学者海因里希氏从很多次伤害事故统计数字中总结出来的。实际上,这个比率随事故种类不同而不同,例如坠落、触电等事故的重伤比例非常高。因此,这个法则并不只是数学比率的意义,而是意味着事故与伤害程度之间存在着偶然性的概率原则。

  因而,事故和损失之间有下列关系:“一个事故的后果产生的损失大小或损失种类由偶然性决定”。反复发生的同种事故常常并不一定产生相同的损失。

  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时,被破坏设备的种类,有无负伤者或人数多少,负伤部位或程度,爆炸后有无并发火灾等,以及所有的爆炸事故当时发生的地点、人员配置、周围可燃物数量等都是由偶然性决定的,一律不能预测。

  也有在事故发生时完全不伴有损失的情况,这种事故被称为险肇事故。

  即便是象这种避免了损失的危险事件,如再发生,会产生多大的损失,只能由偶然性决定而不能预测。因此,为了防止发生大的损失,唯一的办法是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灾害这个概念就是由事故及其损失两部分构成的。同样的事故,其损失是偶然的,这个原则具有非常大的意义。

  

  5 继发原因的原则(Principle of accident occrring continously)

  

  防止灾害的重点的必须防止发生事故,事故与原因是必然的关系,事故与损失是偶然的关系。

  事故原因可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1、直接原因又称为一次原因,是在时间上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通常又进一步分为物的原因和人的原因两类。

  物的原因是指由于设备、环境不良所引起的,人的原因是指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

  2、间接原因有五项。

  (1)技术的原因:包括主要装置、机械、建筑物的设计;建筑物竣工后的检查、保养等技术措施;机械装备的布置;工厂地面、室内照明以及通风、机械工具的设计和保养;危险场所的防护设备及警报设备;防护用具的维护和配备等所存在的技术缺陷。

  (2)教育的原因:包括与安全有关的知识和经验不足,如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性及其安全运行方法的无知、轻视、不理解、坏习惯、没有经验等,不进行教育或教育训练不足。

  (3)身体的原因:包括身体有缺陷,例如头疼、眩晕、癫痫病等疾病,近视、耳聋等残疾,由于睡眠不足而疲劳,酩酊大醉等。

  (4)精神的原因:包括怠慢、反抗、不满等不良态度,焦躁、紧张、恐怖、不和、心不在焉等精神状态,偏狭、固执等性格缺陷,以及白痴等智能缺陷。

  (5)管理的原因:包括企业主要领导人对安全的责任心不强,作业标准不明确,缺乏检查保养制度,人事配备不完善,劳动意志消沉等管理上的缺陷。

  一般说来,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外乎上述五个间接原因中的某一个,或者某两个以上的原因同时存在。除此之外,还必须考虑学校教育的原因或社会、历史等原因。

  

  6 选择对策的原则(Principle in countermaasure selection)

  

  各种事故原因的相应防止对策为技术的对策、教育的对策及法制的对策。通常把技术、教育和法制三种对策统称为3E安全对策,被认为是防止事故的三根支柱。全面地运用这三根支柱,能够取得防止事故的效果。如果仅片面强调其中任何一根支柱,例如强调法制,是不能得到满意的效果的。三者的顺序应该是第一技术,第二教育,第三法制。技术充实之后,才能提高教育效果;而技术和教育充实之后,才能实行合理的法制。

  (1)技术的对策:当设计机械装置或工程以及建设工厂时,要认真地研究、讨论潜在危险之所在,预测发生某种危险的可能性,从技术上解决防止这些危险的对策,工程一开始就把它编入蓝图。按此蓝图实施了安全设计后,还要制定相应的检查和保养技术措施,以确实保障原计划的实现。

  为此,必须知道所有有关的化学物质和材料的知识,并了解机械装置、设施构造,及其危险性质和控制的具体方法。因此,不仅有必要归纳整理各种已知的资料,而且要测定有危险性质的和性质未知的有关物质的各种危险状况数据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并进行实验验证。

  (2)教育的对策:作为教育的对策,不仅在产业部门,而且在教育机关组织的各种学校,同样有必要实施安全教育和训练。

  安全教育应当尽可能从幼年时期就开始,从小就灌输对安全的良好认识和习惯,还应该在中学及高等学校中,通过化学实验、运动竞赛、远足旅行、骑自行车、驾驶汽车等实行具体的安全教育和训练。

  (3)法制的对策:法制对策是从属于各种标准的。

  作标准,除了国家法律规定的以外,还有安全规程和标准,公司、工厂内部的工作标准等。其中,强制执行的叫做指令性标准,劝告性的非强制的标准叫做推荐标准。

  

  7 危险因素防护原则(Principle of hazard factor 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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