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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20日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普及,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内容
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危害因素防治》等知识,增强职工防范职业危害的能力。
二、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1.矿井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危害防治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2.矿井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危害防治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由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
3.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新上岗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1.新上岗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由我矿安全培训中心进行,培训率必须达到100%,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3.岗前职业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①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
②安全生产职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③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利和义务;
4.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5.矿内转岗、新上岗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6.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将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情况记入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并长期保存。
(三)在岗期间日常教育培训
1.日常安全教育包括:班前会、宣传栏、告知卡、幻灯片、每周一次的学习日等多种形式。
2.班前会由区队负责人组织,在布署、安排生产的同时布置、安排安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醒和交待安全健康保护等注意事项。
3.每周安全活动日学习包括下列内容:
①学习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矿井有关规章制度和要求;
②有计划地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各工种、岗位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③学习职业安全健康常识及执行职业危害事故现场自救、互救知识。
4.每年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
5.每年集中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后,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并将考试试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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