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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3月11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的规定》和省、市、县、镇及教育管理中心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相关要求,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2.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3.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4.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
学校领导和所有教职工,依据其工作岗位和职责,因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均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安全事故追究的范围
1、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处理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处理各类重大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2、班级是学校安全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人。班主任因对学生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学生受到外来人员侵害时制止不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其他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应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3、课堂(含体育或学校安排的课外活动)是学校安全和管理的直接阵地,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做好“课前一分钟学生到位查询”和“课后一分钟安全提醒”,或不在岗及擅自离岗,从而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的,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4、课间、午间、上下学时段是学生在校园最活跃的时间,行政值日和值日教师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学生有危险活动要及时制止,若不到位或不认真巡查,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5、任课教师、后勤员工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使自己分管的安全环节或承担的工作出现疏漏,因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因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6、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目标分解表》划定的职责范围,消防、校舍、活动场所等相关责任人,要加强常规管理和督查。如因各种隐患排查不到位,事故处理不力,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食堂及营养餐监管事关食品安全,食堂管理者和食堂工勤人员必须注重食堂内外卫生及安全隐患排查,严格按程序及规定操作,若迟到、早退、不认真工作或不在岗,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营养餐值日教师必须按时到岗,严格按要求履行职责,全程管理营养餐的运行,对当日营养餐期间的一切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8、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课外活动、校外活动,如发生事故且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加强值班制度。昼夜由安保人员值班,课间、午间由每学期排定的值日人员巡查,节假日、重大活动由学校领导轮流值班;各功能室及办公室由相应责任人或各组安排的值日教师负责。若不到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10、建立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学校如发生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值班人要立即向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积极予以制止和处理。学校要根据情况逐级汇报,并采取果断措施实施处置。
1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师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学校根据有关工作制度,定期进行查验或完善,作出工作记录或检查记录。
12、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人员,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13、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隐瞒不报、漏报或拖延报告的,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挠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总之,安全工作要做到长抓不懈,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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