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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灾害事故的安全工作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09日

1、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延误。
        2、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和损失事故后,学校应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和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与公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3、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及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应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4、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事故,在场师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发生在校园内的案件或事故,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亡或损失。
        5、学生在校园内重伤,非正常死亡或个人遭受财产重大损失,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稳定情绪,协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6、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假期或节日离校回家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因退学转学,毕业等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7、学生在校由正常学习生活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8、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丧葬的有关规定,负担丧葬费,学校或有关部门也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9、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10、学校可动员学生积极参加人身保险。
        11、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有异议者,可向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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