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锅炉房运行记录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1月31日

 1、运行记录自点火试运行之日起开始至停火之日止。每班的司炉工、水处理工等必须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2、当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时填写各种记录表,记录应准确、可靠、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各岗位进行交接班时,应在记录表上签字。记录者应对所填写内容的正确性负责。如发现记录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记录人负责。

  3、运行记录由供暖单位主管部门统一保管,并根据其内容的重要程度确定保存期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4、运行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各种温度记录;

  2)各种压力记录;

  3)各种能耗记录;

  4)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记录;

  5)交接班情况记录;

  6)水质化验及水处理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记录;

  7)设备检修、保养情况记录;

  8)上级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检查记录;

  9)事故记录。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