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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9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电镀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促进全国电镀行业加快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根据《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的审查及规范公告管理工作,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材料复核、查验,对符合规范条件的电镀企业名单进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对主动申报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规范公告的企业,可作为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的受理、初审及材料汇总报送工作,监督检查企业执行规范条件保持情况,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报企业的现场查验工作。
    第四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本地区电镀企业规范公告实施工作中,可结合本地产业实际情况及相关产业政策,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制定更高要求的地方规范条件或实施细则,并据此开展对本地区企业规范公告申报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 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五条 申报规范公告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部车间以具备法人资格的上一级单位提出申请);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无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四)企业自查符合《电镀行业规范条件》要求;
    (五)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生产安全事故,无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条 申报规范公告的电镀企业应登录“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平台”(zr.zgbmcl.com),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同时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规范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电镀企业(电镀集中区)规范公告申报书》(见附件)。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电镀企业(电镀集中区)规范公告申报书》包含以下材料:
    (一)企业(集中区)基本信息表;
    (二)企业(集中区)规范公告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企业有毒有害岗位人员职业病体检证明;
    (六)2014年12月31日后新(扩)建电镀项目须提供项目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七) 其他证明文件(如能源审计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
    第八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的受理、初审、复核、现场查验、材料上报工作。经对申报资料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电镀行业规范公告条件的企业,应将企业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规范公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审查报告,审查内容包括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代表性的核查,对申报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对申报企业有关情况提出质询、提交补充证据要求或进行现场查验。审查机构对审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对审查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审查机构应将审查情况反馈企业,企业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述。
   
    第三章 规范公告管理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 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按照规范条件每两年开展一次自查,于当年3月31日前登录“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平台”报送上一年度规范符合性基本材料,并形成自查报告,于4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电镀行业协会对已通过公告的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当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符合情况的重要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三)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与《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各条款符合情况。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况开展抽查, 列入公告的企业应主动做好备查工作并接受各级工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正在申报规范公告企业和已公告企业应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其有违反规范条件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经确认后将撤销企业规范公告资格。
    (一)不能执行《电镀行业规范条件》规定;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有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要求行为;
    (五)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规范公告资格的企业,应提前告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并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论证后,决定是否撤销规范公告资格。被撤销规范公告资格的企业在2年内不得申报规范公告。
    第十五条 新(扩)建企业(集中区)正式投产运营一年内正式申请规范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电镀企业(含专业电镀厂、各企业中的电镀和热浸镀车间、热浸镀企业)及电镀集中区。
    第十七条 受理规范公告申报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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