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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公司安全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3月21日

1、目的
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区域内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
3、职责
3.1、安全部为相关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的划分、存档、现场检查。
3.2、各作业部门负责本部门危险性作业的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现场监护等。
3.3、各与作业有关的部门、领导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审查、确认。
4、作业内容
4.1、作业内容
4.1.1、动火作业,包括电、气焊接、切割等。
4.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包括入储罐、塔、釜、槽车、地下池、炉膛、沟道、烟道、排气道等。
4.1.3、临时用电作业
4.1.4、高处作业,二级以上高处作业情况下。
4.1.5、吊装作业,起吊5 吨以上重物等情况下。
4.1.6、动土作业
4.1.7、抽堵盲板作业
4.1.8、设备检修作业
4.2、作业申请
4.2.1、作业单位进行风险分析,列出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分析结果填写在作业许可证上。
4.2.2、作业单位填写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签名必须由本人签写。
4.3、审批
4.3.1、作业单位申请人持经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审批人,审批人应到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逐一落实,确认所有措施都落实到位后,签字批准。
4.3.2、审批权限
动火作业,二级、一级动火由车间、部门审批,特殊动火由安全部审批。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由作业单位制定措施签字后,报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抽堵盲板作业由作业单位审核后报生产管理部门审批。
临时用电作业由电仪科审批。
动土及断路作业由生产部审批。
4.3.3、审批流程
由作业单位填写相关内容后,由安全员现场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后,由作业单位交最终审批人签字,审批部门存档。
4.3.4、如因特殊情况下的危险性作业,需进行多方会签的,由作业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会审,共同会签后交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4.4、作业
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4.5、作业许可证存档
作业许可证必须存档,作业人员和审批部门各持一份,审批部门存档备查。
作业许可证存档期为一年。
5、安全作业许可相关规定
5.1 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5.1.2、动火作业区域划分
特殊动火作业区域: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包括,亚临界萃取车间、精制车间、燃油锅炉周边20 米范围内、其他密闭性容器动火;公司走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区域包括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5.1.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3.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或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5.1.3.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3.4、在设备、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应进行除油预处理工序。
5.1.3.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3.6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3.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3.8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5.1.3.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3.10 、动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1.3.11、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3.1—5.1.3.10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1.3.11.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1.3.11.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1.3.11.3、动火作业前,工段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1.3.11.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1.3.11.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1.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4.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1.4.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5.1.4.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1.4.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1.4.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1.5、职责要求
5.1.5.1、动火作业负责人
5.1.5.1.1、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5.1.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
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1.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2、作业人
5.1.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1.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1.5.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1.5.3、监火人
5.1.5.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
关人员采取措施。
5.1.5.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1.5.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
场。
5.1.5.4、动火部位负责人
5.1.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
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1.5.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1.5.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1.5.5、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
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1.5.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5.1.5.6.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5.1.5.6.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6.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5.1.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5.1.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1.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2、作业人
5.1.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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