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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责任制度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6月14日

(一)、总则
1、根据国家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定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管生产必须管理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精神,必须实行分公司、子公司安全责任制。
2、为了切实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订本办法。
(二)、范围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控股子公司都应独立承担安全生产的经营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分公司的责任
1、制订、完善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2、严格执行“三同时”原则。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生产措施必须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加气站操作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对加气站提取一定数量(销售收入的3‰)的安全生产资金,并向这些员工收取适当(500元/人年)的安全保证金,建立安全保险、安全奖励基金,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5、对公司发生的事故立即组织抢救、调查、处理和整改,同时立即上报公司和地方有关部门。
6、采取有力措施,杜绝重大油气爆炸着火事故,杜绝压力容器爆炸事故,杜绝重大泄漏着火事故,杜绝交通责任伤亡事故,力争实现零事故零伤亡的控制目标。
(四)、安全责任书
1、公司所属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都应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凡是没有直接参与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法人代表,必须与全面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经理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五)、奖惩办法
1、全年无责任爆炸着火事故、伤亡事故和事故经济损失,分(子)公司可按销售收入的3‰提取安全奖励,奖励经营班子和员工。
2、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重大责任爆炸着火事故、伤亡事故者,或在事故中积极组织、参加抢救,减少人员或财产损失有突出贡献者,应给予奖励。
3、对违章造成的责任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者,扣发责任人100%的安全奖,扣发分(子)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10%的安全奖;经济损失在1000元---5000元,还应扣发责任人10天的工资;发生伤亡事故者,按有关事故处理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按事故责任裁定书的裁定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4、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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