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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7月21日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党员管理的需要,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地增强党内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党章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党员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的组织生活会,主要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每名党员在组织关系转入党委时,党委组织部都要将其编进党的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参加组织生活会应按照“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 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教育,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促进党员相互交流的目的。组织生活会应当由团支部书记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第四条    支部组织生活会根据需要每季度召开一次,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和最新集团、矿会议精神,交流在工作环境中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情况,通报与党组织的联系及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讨论决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支部组织生活会的参加对象应为支部全体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该在会前向支委请假,但每年参会次数必须达到该年支部组织生活会次数的60%以上,各支部应做好出席记录。必要情况下,党支部可以扩大非党员参加,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委员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检查能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能否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搞好支委一班人的团结,能否深入实际工作、为党员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达到端正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的目的。
第七条    支部书记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党员畅所欲言,创造民主、团结、深刻、进步的会议氛围。因故缺席人可以提交书面发言,由支部书记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支部书记应在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八条    各党支部每年要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民主评议过程和内容要形成书面材料,由党委办公室保存。评议内容包括:(1)党员在工作中是否动摇了共产主义信念,是否同党组织经常保持联系、按期缴纳党费、积极过组织生活;(2)党员是否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稳定;(3)党员在工作中表现是否积极,是否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九条    民主评议要评选出若干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予以表彰;对评议为思想不积极的党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对评议为不合格的党员,应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应向党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需要党委组织部帮助解决的问题,应在会后及时请示。
第十一条    对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报矿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就被视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党委批准;对在六个月内不积极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组织要找其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直至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必须遵守保密纪律,对于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外泄或扩散。如有违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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