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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设施操作检修作业安全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1月04日

1、目的 
为加强对煤气设施操作、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煤气泄漏、中毒、着火、爆炸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煤气设施操作、检修及煤气事故抢救等作业活动。煤气设施操作系指停送煤气、点火、吹扫置换、抽堵盲板等。 
3  职责 
3.1 生产处负责煤气设施检修、停送气作业计划安排和对内对外统一协调管理,负责煤气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与指挥。 
3.2 安全处负责煤气设施操作检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大型检修(指涉及多部门的作业活动)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动火审批,负责集团级煤气事故应急预案制订及煤气事故处理。 
3.3  各生产单位负责公司分管煤气主管网、调压站及所属煤气设施的操作、检修。  煤气防护站主要职责:办理《动火许可证》;抽堵盲板作业现场监护;经安全处煤气防护站审批的所有煤气设施检修安全措施现场确认与监督;煤气事故救护与抢修;爆发试验;煤气救护设备维护及呼吸器填充;煤气主管网的日常检查维护和吹扫置换和煤气成份检测。 
3.4  安全处负责一级动火作业与易燃易爆区域二级动火作业的消防审批及特殊情况下的煤气设施检修作业和煤气事故的消防、保卫、警戒与救护工作。 
3.5  工程处负责煤气设施的大修和外委施工管理,技改工程部负责新、改、扩建项目煤气设施的施工管理。 
3.6 能源动力处负责煤气计量仪器仪表的维修及检修管理。
3.7  煤气生产单位及煤气使用单位负责本区域内煤气设施的检查、操作、检修的安全管理及内部管网检查维护和置换。 
3.8 生产、使用、输送、贮存煤气及巡查、检修煤气设施的单位负责按要求配备煤气检测报警和相关救护设备设施。 
3.9 供应处负责对煤气检测报警设备按要求进行定期校验。 3.10 综合办公室负责运送煤气中毒人员到就近的医院进行医疗救护。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煤气设施操作、检修实行申报许可制度。煤气设施操作、检修前煤气设施管属单位(外委项目由施工单位)应制订操作、检修方案,停气和吹扫方案,送气置换方案,应急措施。方案应包括组织指挥机构、检修内容和涉及范围、检修程序、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内容。方案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一同报公司安全、生产、设备等职能部门审批,填写《煤气设施操作检修申报许可证》。审批部门签发《煤气设施操作检修申报许可证》表后,要跟踪现场监督、检查、确认,确保方案中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4.1.2 煤气设施动火作业实行动火许可制度。煤气设施动火作业需按规定等级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人员应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备查。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许可证不动火、现场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应急救援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四不动火”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动火。动火证的签发应在现场确认各项安全、应急措施到位后进行。 
4.1.3 煤气设施操作检修实行作业程序执行确认制。由作业实施单位根据方案拟定的作业程序按执行先后次序填写《煤气设施操作检修作业程序执行确认表》,每完成一道作业程序必须由操作人和监护人或煤气防护站现场防护员签名确认,上道作业程序未经确认不得进入下道作业程序。工业炉的停、送气作业(含点火)按照先停后送做一次完整的作业程序进行确认和填写确认表。有防护站防护员签发的《煤气设施操作检修作业程序执行确认表》在工作完毕后与对应的《煤气设施操作检修申报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由煤气防护站一并存档,其他由所属单位安全处存档,保存期限不低于1年。 
4.1.4 煤气设施操作检修前实施单位作业负责人应召集安全员和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并作好记录,指明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应急处理、救援方法,并清点好人数。 
4.1.5  进入煤气区域从事操作、检修、巡查及其它工作时必须配戴有效的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从事这些工作时必须两人以上进行,并互相保持有效
联络,指定专人监护,严禁单独进入煤气区域从事操作、检修、巡查及其它工作。操作人员应事先辨别风向,并站在自然风的上风侧,近距离作业时应安装风机,煤气易泄漏和积聚的防爆区域应使用防爆风机。 
4.1.6 煤气设施内部气体置换是否达到预定要求,应按预定目的,根据含氧量和一氧化碳化验分析或爆发试验确定,分析样品应该保留至工作完全结束,并做好记录。 
4.1.7 涉及到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外单位进入煤气区域作业应到煤气设施所属单位安全部门办理进场施工手续,审批部门应加强相关方作业安全管理。 
4.1.8  正常生产时氮气、蒸汽、压空等能源介质连接管应与煤气管网有效断开。 
4.1.9  在煤气区域工作结束撤离后,由组织单位负责再次清点人数。
4.2 煤气设施操作的安全要求 
4.2.1 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施均须保持正压操作,必要时可停产开氮气保压,保压有困难时,应可靠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较长时间停用的工业炉其所属单位应在停炉后二个班次内对炉前煤气主管进行插板,可靠切断煤气来源。 
4.2.2 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用氮气等惰性气体作为置换介质。吹扫或引气过程中,严禁在煤气设施上拴、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内严禁火源。吹扫前应关闭煤气水封、压力表,送煤气后投入水封、压力表,操作后应加强检查确认,防止假水位出现,同时吹扫过程中应确认放散管已打开并能及时将吹扫气体放散出去,防止煤气管网憋压损坏管道和膨胀节等设备设施。 
4.2.3 炉子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点火程序必须是先点燃火种后送煤气,严禁先送煤气后点火。凡送煤气前已烘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800℃时,可不点火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其是否燃烧。 
4.2.4 送煤气时熄火或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 
4.2.5 凡强制送风的炉子,点火时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送煤
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供风量和煤气量。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的烧嘴,然后停鼓风机。 
4.2.6 煤气系统的各种塔、器、罐、柜及管道在停产通置换气吹扫煤气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开工时,先用置换介质置换空气合格后,方可送入煤气,待检验煤气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 
4.2.7 送煤气后,应检查所有连接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泄漏煤气。
4.2.8 各类离心式或轴流式煤气风机均需采取有效的防喘振措施。除应选用符合工艺要求、性能优良的风机外,还应定期对其动、静叶片及防喘振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处于正常状态。禁止煤气风机在启动、停止、倒机操作及运行中处于或进入喘振工况。 
4.3 煤气设施检修的安全要求 
4.3.1  煤气设施检修时应预先可靠切断与设施相连的所有风路、电路和氧气、煤气、蒸汽、氮气、喷吹煤粉等管道,除尘器检修时应先排尽除尘器内瓦斯灰,并将内部煤气吹扫干净。长期检修的煤气设施必须打开炉门、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自然通风。无法切断或因设计、操作原因不便可靠切断的,应制订特别作业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查,煤气防护站批准,并报安全处备案,在采取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检修。
4.3.2 进入煤气设施内部或煤气泄漏区域工作时,应取空气样作一氧化碳含量分析并在作业过程中随身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在5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达到10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0.5小时;达到20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备内部或煤气泄漏区域的工作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 
4.3.3进入煤气设施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或进入塔、管、炉、柜、器内作业前0.5小时,检修过程中每2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小时,要重新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样,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管道则取尾端样,防止出现死角。
4.3.4  打开煤气加压机、除尘器和气柜等煤气系统设备和管道时,必须采取防止硫化物、焦油等沉积物自燃的措施,管道切口点1m范围内的沉积物、焊渣要及时清理干净。 
4.3.5 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更换阀门与仪器仪表、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不宜在雷雨天进行(注:不可靠切断视同为带煤气作业);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防护员现场监护;操作人员应备有煤气检测仪、空气呼吸器,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4.3.5.1 工作场所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4.3.5.2  距工作场所40m内,禁止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要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4.3.5.3  应使用不发生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的铁工具、绝缘垫、木材等。 
4.3.5.4  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作业现场10m内禁止拔打手机等通讯工具。  4.3.5.5  不得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如需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便携式煤气、氧气检测仪禁止在55℃以上高温环境中使用。 
4.3.6  在运行中的煤气设施上动火,设施内煤气应保持正压、稳定,压力不得低于500Pa,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在动火点附近要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取得联系。严重腐蚀的煤气设施禁止带气动火。 
4.3.7 在停气的煤气设施上检修作业,要做到如下要求: 
4.3.7.1  严格执行检修挂牌制度,在控制台和控制阀门上挂好“正在检修,禁止操作”警示牌,并由专人管理。 
4.3.7.2  应用氮气、烟气等惰性气体为置换介质吹扫净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吹扫或引气过程中,严禁在煤气设施上拴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内严禁火源,40m范围内行车、机动车辆等应停止作业。 
4.3.7.3  用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仪和氧气检测仪测定合格,并取空气样分析,要求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体积比为19.5—23%)。 
4.3.7.4  将煤气设施内易燃物清扫干净,确认在动火过程中不会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4.3.7.5  作业过程中应加强通风换气,必要时强制通风。 
4.3.8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氮气管道应断开,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内部作业人员应与外界随时保持联系。 
4.3.9 高压煤气管道、加压机或抽气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必须采取措施后,才能继续使用。 
4.3.10  作业完毕,要认真检查,无残留火种以及不可能发生易燃物引燃、自燃等现象后,方准离开作业现场。 
4.3.11  煤气设施检修作业原则上应放在白天进行,遇六级以上风力禁止室外煤气作业,遇大雾、雷雨、冰雪等异常天气情况禁止大量放散煤气,禁止在室内放散煤气。 
4.4 煤气事故的处理与抢救 
4.4.1 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应立即报告煤气防护站、生产处总调度室、安全处、设备处、环保处、保安队。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拨打医疗急救电话。发生事故后应迅速弄清事故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冒险抢救,扩大事故。 
4.4.2 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 
4.4.3 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必须佩带空气呼吸器,严禁未戴呼吸器或使用纱布口罩等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进行抢救和抢修。 
4.4.4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得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
4.4.5 煤气泄漏的处理 
4.4.5.1排水器冒煤气处理:排水器发生冒煤气故障后,必须由2人以上戴好空气呼吸器将排水器下水管阀门关闭,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处理排水器冒煤气故障时周围严禁行人及火源,以免造成煤气中毒和着火、爆炸事故。 
4.4.5.2管道焊口裂缝漏煤气处理:对于小裂缝,可顶着管道正压力直接焊补,对大裂缝应戴好空气呼吸器,打铁卡子或停气置换合格后进行焊补。 
4.4.5.3  阀门芯子漏煤气处理:戴好空气呼吸器,将阀门压盖螺丝卸开,重新塞上石棉绳后再将螺丝拧紧。
4.4.5.4  管道法兰漏煤气处理:戴好空气呼吸器将螺丝卸开,塞上石棉绳后再将螺丝拧紧。如该法兰不需保留,可将法兰焊死。 
4.4.5.5 膨胀节漏煤气处理:膨胀节损坏漏煤气,可顶正压用电焊补焊,如不能直接焊,可用保护套将膨胀节包上后再焊补,但保护套上部应设放气头。 
4.4.5.6 管道腐蚀漏眼冒煤气处理。戴好空气呼吸器,用木楔、铅条等材料将漏处钉上,再用快干胶补好或用铁板包好后焊补。 
4.4.6 煤气中毒的抢救 
4.4.6.1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和异物,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4.4.6.2 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职工医院急救。 
4.4.6.3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就地给氧并通知煤气防护站和职工医院赶到现场急救。 
4.4.6.4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胸外按摩,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煤气防护站和职工医院赶到现场抢救。 
4.4.6.5中毒者未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急救车送往较远医院急救。就近送往医院抢救时,途中应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 
4.4.7煤气着火事故的处理 
4.4.7.1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严禁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封水封,以防回火爆炸。 
4.4.7.2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阀门灭火。
4.4.7.3煤气隔断装置、压力表或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4.4.8煤气爆炸事故的处理  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煤气来源,迅速将残余煤气处理干净,如因爆炸引起着火的应按煤气着火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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