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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反风演习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0月01日
第一条         每年由项目部(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1次全矿井反风及救灾演习。
第二条         矿井反风前,由项目部(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反风救灾演习方案,报分公司审批。反风演习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按照矿井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假设灾害发生地点。
(二)确定反风演习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
(三)明确反风设备的操作顺序。
(四)确定反风演习的观测项目及其方法。
(五)预计反风后的通风网路、风量和瓦斯情况。
(六)规定参加反风演习的人员分工和培训工作。
(七)明确恢复正常通风的操作顺序和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
第三条         矿井反风演习后,由项目部(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反风演习报告,并报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查、备案。反风演习报告应包括:
(一)矿井通风情况。
(二)主要通风机运转情况。
(三)井巷中风量和瓦斯浓度。
(四)矿井自然风压状况。
(五)反风演习时空气中瓦斯或二氧化碳达到2%的井巷及火区气体情况。
(六)反风操作时间和恢复正常通风的操作时间。
(七)矿井通风系统图(包括反风前和反风时的通风系统)。
(八)反风演习参加人数。
(九)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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