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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巷道维修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0月01日
第一条         加强对采区及以上回风巷的管理与维护,保持井巷完好状况。矿井回风巷失修率不大于7%,严重失修率不大于3%。失修程度和失修率按《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执行细则计算。
第二条         对于失修和严重失修的风巷应列入年度或月度计划,安排施工队伍组织实施。对回风巷内存在的杂物和片帮煤要定期进行清理。
第三条         风速和瓦斯浓度均不得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风井和风硐的风速不得超过15m/s,矿井主要风巷的风速不得超过8m/s,采区风巷的风速不超过6m/s且不小于0.25m/s。
第四条         风巷内测风站构筑规范,牌板内容齐全、清晰。
第五条         风巷内报废的风桥必须及时拆除、回填,保持巷道平整。
第六条         作为避灾路线的风巷必须做到安全畅通,便于行人避灾。
第七条         风巷内不得有煤尘堆积。做到防尘洒水系统完善,防尘隔爆设施齐全、完好,洒水管路三通阀门能正常使用,数量符合要求,坚持定期冲洗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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