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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石场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9月14日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该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结合石场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在粉尘环境下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未满18岁人员,不得从事有粉尘工种的作业。
二、作业人员应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体检,凡有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溃疡、肺气肿、肝病、肾病等疾病人员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三、新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与培训,特别是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四、进入工作场所,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口罩、宽松耐热的工作服、手套等。
五、工作场所应适时洒水,采用湿式作业,保证工作场所的温度及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同时备足排风扇、防暑降温饮料和设置休息间,提供职业卫生工作条件。
六、接触粉尘工作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同时建立、健全石场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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