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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奖惩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3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条 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
  职工违反《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有矿给予奖励:
  1、 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
  2、 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 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4、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5、 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6、 其他煤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
  1、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 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 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4、 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
  5、 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见解责任的。
  第七条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1、 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较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
  2、 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较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 贯彻本制度,对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最少不低于50元;对违章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每次违章的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元,由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 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额度根据违章情节和损失情况确定,从本人工资收入中扣除。
  第十条 建立违章登记制度。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的,必须到矿安全检查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 区(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依照本制度,矿另行制定职工“三违”处罚规定,本制度一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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