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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事故统计分析追查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30日

1.据《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以及《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加强我矿机电事故管理,保证机电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凡矿属各单位,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机电设备事故,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登记、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报告。因机电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上报,因其它灾害事故造成的机电设备损坏,不作为机电事故统计。 
3.机电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施工的时间,造成损失的程度和性质,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种。
(1)国产设备机电事故类别的划分:
第一:一般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A、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0.1—2万元者。
B、地面厂房供电中断1—4小时者。
C、3千伏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D、压风机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不到或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
第二:重大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A、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100万元者。
B、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
C、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者,影响全矿生产16-32小时者。
D、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
E、主扇风机停风超过10分钟,及局部扇风机停风时间超过20分钟及以上者。
第三:特大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A、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100万元者。
B、因机电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停止生产32小时以上者。
C、地面厂房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全矿中断供电2天以上者。
D、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者。
(2)进口设备机电事故类别的划分:
第一:一般事故: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50万元者。
第二:重大事故: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100万元者。
第三:特大事故: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上者。
4.机电运输事故发生后,除积极组织抢修外,应由现场负责人向机运部、调度室、驻矿安检处汇报。
5、机电事故追查:2小时以下事故由队内组织追查,事故报告队内留存,以备检查。2~4小时事故由机运部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矿领导审核批准后,机运部留存。4小时以上机电事故由机电矿长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矿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机运部留存。下发事故单位。
6、事故追查参加单位:一般事故由矿安检科组织,机电科、事故单位参加;重大机电运输事故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科、事故单位参加;特大机电运输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长治公司机电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析、追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下发事故单位。 
7.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不得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 
8.对事故的追查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明确不放过;对责任者未经处理和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9.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10.罚款处罚标准:一般机电运输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100—1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100—5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100—500元;重大机电运输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500—10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200—10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1000元;特大机电运输事故的处罚,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事故追查结果,由公司部门决定。对于不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者,要加倍处罚。 
11.发生事故后,要将事故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通报,以便其它单位共同接受教训。 
12.机电运输事故统计指标说明: 
(1)备故障停机率动性 = 设备故障停机时间/(运转时间+故障停运时间)×100% (时间单位均为台时) 
(2)影响产量 = 单位时间平均实际产量×影响时间 
(3)直接损失价值:即修复损坏设备耗用的人工、材料及配件费用,或重置设备价格。 
(4)设备事故率 = 设备事故影响当期产量/当期计划产量×100%       
(5)主要设备事故频率 = 主要生产设备全年发生事故次数/全年主要生产设备开动台班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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