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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喷器定期检验规范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4月15日
本规范规定了在用防喷器的检验总则、周期检验、定期检验及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等规则。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天然气钻井及井下作业在用防喷器的检验和安全评定。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20174-2006 石油天然气工业 钻井和采油设备钻通设备
3.1 本规范是在用防喷器检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的基本要求,有关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3.2 在用防喷器检验分为周期检验和定期检验。
3.3 在用防喷器周期检验为分三月期检验、一年期检验、三年期检验。
3.4 当周期检验和定期检验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定期检验已进行的检验项目,周期检验时不再重复。
3.5 在用防喷器一般应于投入使用满五年时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的定期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检验结果按第5.1.1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3.6 定期检验应当由取得防喷器检查评价资质的国家级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a)   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b)   保证产品检验质量,对检验的结果负责。
3.7 使用单位必须于防喷器使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报在用防喷器的定期检验,同时将申报表报检验机构和发证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检验计划完成检验任务。
3.8 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密切配合,做好检测前的技术性处理和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
4.1 一般规定
4.1.1 周期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也可将周期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检验资格的单位。
4.1.2 使用单位应制定周期检验管理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安排检验工作。
4.1.3 检查人员资格:从事周期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须经中油集团公司授权的机构进行专业培训,取得“井控装备检验员证”,并报公司或其授权的各二级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现场进行三月期周期检验的检验人员应具有“井控操作人员证”。
4.2 检验项目及要求
4.2.1 周期检验一般以外观检查和关闭试验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声发射检测。
4.2.2 各次开钻前或进入高压油气层前的检查,应按三月期的检验内容进行。三月期周期检验可在现场进行。
4.2.3 周期检验开始前,使用单位应准备好与检验有关的历次检验的检验报告、运行记录、维修记录、故障处理记录等技术资料,检验人员应在了解这些资料的基础上对防喷器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验方案。
4.2.4 外观检查
4.2.4.1 三月期的检查内容
4.2.4.1.1 环形防喷器的检查内容:
a)外观检查;
b)4.2.5.2的要求做封钻具关闭试验,不做封空井试验。
4.2.4.1.2 闸板防喷器的检查内容:
a)外观检查;
b)4.2.5.3的要求做关闭试验。试验时根据内装闸板的型式进行全封或半封闸板试验。
4.2.4.2 一年期的检查内容
4.2.4.2.1 环形防喷器检查内容:
a)       4.2.4.1.1的要求进行检查;
b)       检查顶盖、壳体、活塞垂直通孔圆柱面是否偏磨,在任一半径方向的偏磨量不得超过3 mm ;
c)       检查活塞的耐磨环、密封环,不应有磨损或损坏等现象;
d)       检查各螺纹孔,不应有乱扣、缺扣等现象;
e)       检查顶盖密封面、壳体、活塞支承环的密封圈槽,不应有影响密封性能的缺陷;
f)       检查法兰密封垫环槽部位,不应有影响密封性能的缺陷;
g)       检查密封胶芯内孔及球面(或锥面),不应有严重变形、撕裂,支承筋断裂及扭曲、胶芯老化等现象;
h)       检查密封圈,不应有断裂、老化等现象。
4.2.4.2.2 闸板防喷器检查内容:
a)     4.2.4.1.2的要求进行检查;
b)     检查壳体侧平面、闸板室顶部密封面、密封垫环槽、侧门平面、侧门密封圈、槽及档圈等部位.不应有影响密封性能的缺陷;
c)     检查壳体垂直通孔内圆柱面的偏磨情况,其任一半径方向的偏磨量不得超过3 mm ;
d)     对闸板胶芯工作面,不应有磨损、撕裂、脱胶、严重变形及老化等缺陷;
e)     检查闸板体与闸板轴连接槽,不得有裂纹、弯曲变形;闸板体宽度和盖板高度不应有严重磨损;
f)     检查锁紧轴,不应有裂纹、沟槽和发生弯曲,锁紧轴开关应灵活;
g)     检查各螺纹孔,不应有乱扣、缺扣等现象。
4.2.4.2.3 一年期检查完后,应更换所有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密封件。
4.2.4.3 三年期的检查内容
4.2.4.3.1 环形防喷器检查内容:
4.2.4.3.1.1  拆卸所有零件,清洗干净,按4.2.4.2.1进行检查;
4.2.4.3.1.2  测量主要零件的重要尺寸,重要尺寸参见附录A 表A.5:
a)     当通孔圆柱面偏磨量在任一半径方向上超过3 mm ,应进行修复;
b)     当密封圈配合部位尺寸磨损量,外径小于原尺寸下偏差0.5 mm 、内径超过上偏差0.5 mm ,则应进行修复;
c)     有耐磨环的零件,其环外径磨损量超过原外径偏差限,应更换耐磨环;
d)     壳体、顶盖密封面、密封垫环槽及其它密封部位,若有严重磨损、裂纹、凹坑等缺陷,均应进行维修;
e)     修复损坏的螺纹孔;
f)     更换全部密封件及已变形或磨损严重的零件。
4.2.4.3.2 闸板防喷器检查内容:
4.2.4.3.2.1 拆缷所有零件,清洗干净,按4.2.4.2.2进行检查;
4.2.4.3.2.2 测量主要零件的重要尺寸,重要尺寸参见附录A.6:
a)     当通孔圆柱面偏磨量在任一半径方向上超过3 mm ,应进行修复;
b)     当密封圈配合部位尺寸磨损量,外径小于原尺寸下偏差0.5 mm 、内径超过上偏差0.5 mm ,则应进行修复;
c)     闸板室和闸板体的高度和宽度。其磨损量超过1 mm 时应进行修复;
d)     闸板室顶部密封面、密封垫环槽及侧门密封部位,若有严重磨损、裂纹、凹坑等缺陷,均应进行维修;
e)     侧门铰链孔、铰链座销孔其磨损量超过公差限0.15 mm 、铰链销外径磨损量超过公差限0.25 mm时,应修复或更换;
f)     油缸内径磨损量超过公差限0.4 mm或有严重拉槽及镀层脱落者,应修复或更换;活塞超过公差限0.25 mm ,耐磨环超过原外径偏差限应修复或更换;
g)     检查锁紧轴密封部位及缸盖上的密封腔、螺纹、连接销及孔等,有损坏或磨损、拉槽的应修复或更换;
h)     修复损坏的螺纹孔;
i)     9)更换全部密封件及已变形或磨损严重的零件。超过三个月,每井次更换。
4.2.4.3.3 每次检查和处理结果应形成报告,检查记录参见附录 A 。
4.2.5 关闭试验
4.2.5.1 外观检查合格后方允许进行关闭试验,如现场试验按钻井设计压力进行,回场后的试验按额定工作压力进行。若进行声发射检测,试验工况为工作压力下的静水压试验。
4.2.5.2 环形防喷器:按GB/T 20174-2006要求进行关闭试验,仅在有钻具的情况下进行,不做封空井试验。合格条件:密封部位应无可见渗漏。
4.2.5.3 闸板防喷器:按GB/T 20174-2006要求进行关闭试验,试验时根据内装闸板的型式作全封闭或半封闭试验,对变径闸板应分别对可关闭的最小管柱和最大管柱进行试验,对剪切闸板应进行关闭试验。合格条件:闸板密封、二次密封观察孔、侧门密封、法兰密封以及其他密封部位应无可见渗漏。
4.3 检验报告及问题处理
4.3.1 周期检验的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根据检验情况,按照附录A的规定,填写周期检查记录,关闭试验记录应附有实时数据采集曲线。检验结果形成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分为:可以使用、监控使用、停止使用。周期检验报告由使用单位存挡,以便备查。
4.3.2 周期检验发现防喷器存在异常情况和问题时,使用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应报公司或二级主管部门备案。
5.1 一般规定
5.1.1 定期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对在用防喷器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Ⅰ级在用防喷器,其检验周期不超过五年;安全状况等级为Ⅱ级在用防喷器,其检验周期不超过三年;安全状况等级为Ⅲ级的在用防喷器,其检验周期不超过两年;安全状况等级为Ⅳ级在用防喷器,其检验周期不超过一年;安全状况等级为Ⅴ级在用防喷器,强制报废。检验周期可根据下述情况适当缩短。
a)   曾在硫化氢等腐蚀介质或火环境中使用过,可能导致安全性能严重下降的防喷器;
b)   发现应力腐蚀或严重局部腐蚀的防喷器;
c)   在周期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防喷器;
d)   在运输、仓储、使用过程中损伤的防喷器;
e)   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该缩短检验周期的防喷器。
5.1.2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做好检验的安全防护工作,严格遵守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
5.1.3 使用单位负责制定在用防喷器定期检验计划,安排定期检验工作,按时向公司或各二级单位主管部门备案申报定期检验计划和向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5.1.4 使用单位应做好定期检验的现场准备工作,确保所提供检验的防喷器处于适宜的待检验状态;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负责检验所必需的辅助工作,并协助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工作。
5.2 检验项目及要求
5.2.1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做好资料审查和制定检验方案等检验准备工作,并对以下资料和资格证明进行审查。
a)   防喷器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
b)   该检验周期内的历次周期检验报告;
c)   历次定期检验报告;
d)   运行记录及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记录;
e)   有关维修或者改造的过程记录及检验记录。
5.2.2 检验机构应根据资料审查情况制定检验方案,并在检验前与使用单位落实检验方案。
5.2.3 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在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期内。
5.2.4 检验的具体项目包括外观检查、关闭试验、耐压试验及声发射检测(或应力测试)。
5.2.5 外观检查主要是检查防喷器是否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包括:
a)     周期检验三年期要求的外观检查项目;
b)     硬度检测;
c)     厚度检测;
d)     表面无损检测。
5.2.6 耐压试验及声发射检验
5.2.6.1 外观检查合格后方允许进行承压件的耐压试验,声发射检测贯穿于整个耐压试验过程中。耐压试验前防喷器各连接部位和密封部位的螺栓应装备齐全紧固。试验现场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
5.2.6.2 压力测量装置应是压力表或压力传感器,其满量程准确度等级应至少0.5级。压力表的表面直径至少为100 mm ,压力应在压力表满量程的25 % ~ 75 % 之间进行测量。
5.2.6.3 承压件的试验压力为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
5.2.6.4 试验步骤:
a)     初始保压期不少于3 min ;
b)     将压力减至零;
c)     二次保压期不少于15 min 。
5.2.6.5 符合以下条件为合格:
a)     无渗漏;
b)     无可见变形;
c)     试验过程中无异常的响声;
5.2.6.6 修理或修复后的防喷器,应进行耐压试验及声发射检验。
5.2.7 液压控制腔的试验:
a) 试验压力不低于其额定工作压力;
b) 试验步骤按5.2.6.4进行;无渗漏为合格。
5.2.8 关闭试验:耐压试验及液压控制腔的试验合格后,按4.2.5进行关闭试验。
5.3 检验报告
5.3.1 定期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根据检验情况和所进行的检验项目,按照附录A的规定,认真、准确填写检验记录;安全状况等级按照第6章的要求评定;检验报告由检验员编写,并经审核、批准签字后,加盖检验机构印章。
5.3.2 检验报告一般在防喷器检测后30个工作日内送交使用单位。
6.1 在用防喷器定期检验后根据外观检查、耐压试验及关闭试验结果进行合格判定,即:合格为Ⅰ级,不合格为Ⅴ级。声发射检测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并以其中各评定项目中等级最低者作为评判级别。
6.2 经过检查发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Ⅴ级:
a)         出厂时间满16年;
b)        在使用中发生承压件本体刺漏;
c)         被大火烧过而导致变形或承压件材料硬度异常;
d)        承压件结构形状出现明显变形;
e)         不是密封件原因而致反复试压不合格;
f)         法兰厚度最大减薄量超过标准厚度的12.5 % ;
g)        承压件本体或钢圈槽出现被流体刺坏、深度腐蚀及裂纹等情况,且进行过两次补焊修复或不能修复;
h)        主通径孔在任一半径方向上磨损量超过5 mm ,且已经进行过两次补焊修复;
i)          承压件本体产生裂纹;
j)         承压法兰连接的螺纹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严重损伤,而无法修复。
6.3 环形防喷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Ⅴ级:
a)       顶盖、活塞、壳体密封面及橡胶密封圈槽等部位严重损伤或发生严重变形,且无法修复;
b)       连接顶盖与壳体的螺纹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严重损伤,且无法修复(仅对顶盖与壳体采用螺栓连接的结构);或顶盖与壳体连接用的爪盘槽严重损伤或明显变形(仅对顶盖与壳体采用爪盘连接的结构);或顶盖与壳体连接的螺纹,有严重损伤或粘扣(仅对顶盖与壳体采用螺纹连接的结构);
c)       非承压的环形防喷器上法兰的连接螺纹孔,有不少于总数量的1/4发生严重损伤,且无法修复。
6.4 闸板防喷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Ⅴ级:
a)       壳体与侧门连接螺纹孔有严重损坏的,且无法修复;
b)       壳体及侧门平面密封部位严重损伤,且经过两次补焊修复或无法修复;
c)       壳体闸板腔顶密封面严重损伤,且经过两次补焊修复或无法修复;
d)       壳体闸板腔侧部和下部导向筋磨损量达2 mm以上,且经过两次补焊修复或无法修复;
e)       壳体内埋藏式油路,凡是串、漏,无法修复或经两次补焊修复后,经油路强度试验又发生串、漏。
6.5 属于本体原因的,导致耐压试验或关闭试验不合格,定为Ⅴ级。
6.6 声发射检测的评定
a)       对于使用期没有超过5年,声发射检测评为A级的设备,定为Ⅰ级;
b)       对于使用期没有超过5年,声发射检测评为B级,或对于使用期在5年~10年内,声发射检测评为A级的设备,定为Ⅱ级;
c)       对于使用期在5年~10年内,声发射检测评为B级的设备,定为Ⅲ级;
d)       对于使用期没有超过10年,声发射检测评为C、D级,或使用期超过10年的设备,声发射检测评为B级的设备,定为Ⅳ级;
e)       声发射检验中评为E级的设备,应采用其它方法复验。对于复验合格并经综合评定后投入使用的设备,定为Ⅳ级;
f)       声发射检验中评为E级的设备,应采用其它方法复验。复验不合格的,定为Ⅴ级。
7.1 在用防喷器定期检验过程中,使用单位与检验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仲裁。
7.2 检验机构应当按要求将检验结果汇总上报公司或其授权的各二级单位主管部门。凡在定期检验中发现设备存在缺陷或损坏,需要进行大修的,应逐台填写并且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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