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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采集、录入、审核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8月14日

第一条 信息采集人员必须保证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及时上交或者录入数据。
    第二条 同一种采集信息,从头到尾必须由同一个人负责采集,以便分清职责,找到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信息录入人员录入信息时必须有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录入,有任何问题及时与信息采集人员进行交流沟通。
    第四条 信息录入人员对信息有疑问的地方或者出现错误的地方必须一一记录,注上详细的修改意见和说明,并且当面提交给信息采集人员。    .
    第五条 审核人员对采集信息可以提出质询,对解释不清楚或解释不合理的应当记录在案,提交给生产办公室。
    第六条 信息采集人员在接到修改意见以后,立即回采集点进行修改(只能修改校对人员标注的地方,其他地方不允许修改和删除),修改完毕后立即传递给审核校对人员,重新校对修改部分。
    第七条 审核校对工作应该在_一个作业期完成后2—3天内完成。
    第八条 审核校对人员必须认真每一数据的核实,核实完毕后方可将数据接收到企业数据库中,以后决不允许随意修改。
    第九条 信息采集人员如果拒不修改或者怠工,审核校对员应该将此类情况立即向生产办公室公室汇报。
    第十条 接收后的数据如果一经发现存在问题,校验人员和采集人员都将按照第八节中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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