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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1月18日

一、供应商:本制度规定的供应商泛指可以向公司提供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经销商和原料生产企业。
二、供应商的选择与评价
1、职责:原料采购部负责组织对供应商进行选择、评价与再评价,并对供应商的供货业绩进行评价、与再评价;品管部负责配合采购部对供应进行选择、评价、再评价工作;
2、总经理负责对合格供应商进行最后审批。
3、选择与评价的原则与程序
1)采购部按公司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的要求,根据关键原料的一致性、符合性和有效原则,收集符合供货条件的供应商信息、资质等资料,并对所收集的供应商信息、资料进行初步筛选;
2)采购部在品管部的配合下对经过初步筛选的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及诚信度等进行全面的分析、考核、评估后确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并填写《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记录表》;
3)将经过筛选的合格供应商报总经理审核,将通过总经理审批的合格供应商录入公司的《合格供应商名录》之中,归入档案,妥善保存。
4)采购部应负责对合格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价、随时评价、每年再评价。
5)在符合性的基础上,对同类的饲料原料产品,应尽量多选择几家合格的供应商,再根据价格原则从中选择最佳供应商。
三、对供应商的评价频次
1、定期评价:公司每半年对合格供应商要进行定期评价;
2、随时评价:对新人选供应商或已经入选但供应的原料质量不够稳定、或信誉、能力一般的供应商应该随时进行评价;
3、年度再评价:公司每年年底对合格供应商进行一次再评价,对供应能力、质量信誉较差的供应商坚决剔除。
四、供应评价原则
评价供应商主要针对其资质、诚信、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等;对影响程度不同的采购产品可采取不同的评价准则;公司在评价供应商时应全面考虑以下因素:
1、供应商的产品中质量、价格、后续服务、历史业绩等;
2、供应商的诚信度、保障能力;
3、来自外部方面的信息(如同行的评价、主管部门的推荐、第三方认证等);
4、满足规范要求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产品检验报告等;
5、若涉及采购产品中有强制性认证的,还应有认证的证书和质量证明等。
五、供应商评价再评价标准
1、采购部对合格供应商应随时和定期进行评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再评价,及时填写《供应商评价再评价刻录》;评价时按百分制,资质评分占30分,质量评分占30分,保障能力占10分,其他(如价格、售后服务等)占30分。
评定标准为:
一年中平均质量合格率达到98%以上的给予满分,每降一个百分点扣5分,但质量评分不能低于35分。
交货期都准时交货的给满分,经常送货不及时的,给5分以下。
价格在同行业、同质量中相对比较低的,给35分以上。
总评分不能低于80分,若低于80分或质量评分低于35分,应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如因特殊情况留用,应报总经理批准,但应加强对其的检验或验证工作。
2、对第一次供应原辅材料的供应商,除提供充分的书面证明材料外,还需经样品测试及小批量试用,测试合格才能供货。
A)新供应商根据相关要求提供少批量原料;
B)交生产车间试用,并填写《供应商评定记录表》中相关栏目,反馈给采购部;
C)小批量进货验证或试用不合格则取消其供货资格。小批量试用合格的,必要时再经试用,均合格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可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
3、供应商的日常管理
采购部应对供应商的供货业绩进行跟踪,及时与质检部进行沟通。供应商产品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供应部应及时向供应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如两次发出“通知单“但质量仍没有明显改进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采购部时常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当供应商的产品变化会影响获证产品一致性时,供应部采取相关措施,以确保该变化符合认证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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