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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产品召回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5月15日

 1、目的: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公司生产的食品如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并出厂销售的,应当预以召回。 2.1严重质量问题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2.1.1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微生物、重金属、食品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等重要指标严重超标; 2.1.2丧失食品使用用途; 2.1.3存在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质量问题。
3、工作程序: 3.1各部门以及车间发现有存在以上质量问题的要及时的向品保部报告,发现或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核查本厂生产上述食品是否已经销售。如已经销售,则要启动召回程序;如未销售,则按不合格及纠正措施制度执行。 3.2对于应当召回的食品,要制定召回计划,报总经理审批,并以书面的形式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召回不安全食品时,应当通过发布社会公告或其它方式告知消费者,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不预以公告。召回不安全食品时,应按有关规定对消费者作适当补偿。 3.3在制定计划时,应考虑召回食品相关方的不同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发布召回信息。召回信息应在作出决策后半个工作日内发布。合适方式可以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媒体公告等。召回信息应编制成文件,如《产品召回公告》,内容包括: 3.4召回小组成员的信息,包括成员名单,24小时联系方式,代表的部门和所承担的 职责;
3.5召回产品的信息:召回产品名称,批号,工厂名称,生产日期等;召回的原因,召回产品分销的区域(包括地区、分销商名称和地址) 3.6产品召回的方法、途径和时间; 3.7受召回产品的不合格影响的其他信息,如已使用待召回产品的后果和对策,与召回有关的费用和赔偿; 3.8给批发商和零售商的召回计划范本,或作为召回信息的附件,以便他们通知和协助召回。 4、产品召回的方法、途径和时间: 4.1应尽可能利用销售网络作为召回网络,由消费者将召回产品交加零售商,再由零售商交回批发商。应明确向本厂或批发商报告的方式如电话或传真等; 4.2应保持从厂到批发商的接受召回产品的通道,并在召回信息中予以明确; 4.3每一批(或件)召回产品均应予以记录。
5、召回食品的处理 5.1召回食品在处理前应进行明确标识和隔离封存,指定人员负责保管; 5.2召回食品应作为不合格品,进行无公害报废处理,处理时应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3当召回食品的处置方法为批发商代处理时,则由批发商在本厂的监督下进行。
6、产品召回结束和报告: 6.1召回计划要求的产品全部回收并妥善处理完毕,表示该次召回活动结束; 6.2召回活动结束后,召回小组应编制召回报告,报总经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召回报告应包括召回的原因、范围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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