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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防火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5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公司及员工生命、
财产的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公司每一位员工都有维护公司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防火安全工作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日常事务由综合部归口管理。
第二章    防火安全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
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各副总任副组长,首席以上人员(含首席)任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在集团安全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负责公司全面的防火安全工作。防火安全的日常事务由综合部负责。
第六条  公司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安全责任人。公司的防火安全责任人为总经理;各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人为相应部门负责人。
第三章    防火安全组织机构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
(二)、审批公司各部门制定的防火安全实施细则;
(三)、布置公司总体的安全防火工作;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灾事故隐患;
(五)、组织扑救、调查处理公司重大的防火安全事故;
(六)、审批公司防火安全培训计划;
(七)、负责公司防火安全制度的落实检查,提高全体员工的防
火安全意识;
(八)、负责公司员工的消防知识、消防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集
团、公司防火安全制度;
(二)、根据公司防火安全制度制订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实施细则,
报批通过后严格执行;
(三)、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日常工作同计划、
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四)、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接受消防知识、消防技能的培训和
考核;
(五)、定期对所管辖区的防火安全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
时处理,及时上报;
(六)、发生火警积极组织扑救,并及时报火警;
(七)、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防火安全措施
第九条  各部室在工作中,都要严格执行公司防火安全制度和本
部门的防火安全实施细则。
第十条  公司所有员工在公司办公区内一律不准吸烟。
第十一条 公司所有员工均有义务告诫和劝阻来访客人不要在办公区内吸烟。
第十二条 全体员工在公司工作区,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水器、热宝、电椅垫、电暖器等用电设备。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区的电脑时,需将电脑电源关闭,下班前需将工作区座位下的电源关闭。
第十三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全体员工必须掌握“三懂三会四能”。
“三懂”是指懂本岗位日常工作中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
“三会”是指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报火警119。
“四能”是指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能有效扑救初期火灾。
第十四条  综合部主任要定期组织公司员工进行消防训练,各部门部主管协助完成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逐级例行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各部门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在每日下班或交接班前,对所管辖区域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每周对所管辖区域组织一次防火安全大检查。各系统的防火责任人每月本系统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大检查。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各级每次例行检查都必须详细记录《防火安全例行检查记录单》,该单一式两份,一份本部门留存,一份报综合部。
第十六条 每逢节假日和季节变化、异常天气变化时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对全公司进行一次安全防火、防雷电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种不安全因素以定人、定措施、定时限的方法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 公司办公区以及机房等要害部位要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要定位置定人管理,不得损坏、挪位、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  公司内严禁明火。
第十九条  未经够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准私拉、私改电源线。必需时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由集团电工专业人员操作。
第二十条  电源、电脑、电视等用电设备以及易燃易爆的设备应指定责任人并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作地点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妥善保管,非本部门专业工作人员不得动用。
第二十二条   库存物资中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要隔离存放、注意通风散热,实行定位置定人管理。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火险,必须及时、准确地向综合部或公安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参加有组织的扑救活动。公司综合部接到报警后要立即集合公司员工进行扑救或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二十四条  火灾目击者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第二十五条  火灾发生时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必要时通知临近其他单位戒备。
第二十六条  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纺织物等扑灭,切勿用水灭
火。
(二)、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三)、先救人,后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
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四)、在烟火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五)、如火焰封住出路,应设法从窗口逃生。
(六)、一旦发生火情,不要乘坐电梯。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评比,对取
得下列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给予经济奖励。
(一)、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促进安全工作者;
(二)、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於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
安全者;
(三)、不怕危险,勇於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者;
(四)、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者;
(五)、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者。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必要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
行的;
(二)、超过整改限期尚未完成整改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十二、十五、十八、十九条规定的;
(四)、发现火险隐患或火警未能及时报险、报警致使公司财产
遭受较大损失的;
(五)、损坏消防器材设备、消防设施或挪作它用的;
(六)、未按规定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的;
(七)、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
(八)、其他威胁公司防火安全或造成火险、火灾事故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制订,报集团批准后施行。修改或终止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检查与考核,日常事务由综合部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施行后,公司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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