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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动火分级审批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3月30日

一级动火

  1、禁火区内:油灌、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均属于一级动火。

  2、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周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登记,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作业属于二级动火。

  2、二级动火申请应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

  3、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级动火

  1、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属于三级动火。

  2、三级动火申请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应重新办证。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负责人填写,经本单位项目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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