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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项目筹建处主任安全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8月16日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XXXX核电项目筹建处主任在安全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XXXX核电项目筹建处主任的安全工作。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06.29
《中国XX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XX集团制(2005)41号
《中国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XX集团制(2010)17号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安生「1996」640号
《XX股份有限公司发电企业主要生产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2006」95号

3 安全工作应负的责任与要求

3.1 XXXX核电项目筹建处主任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施工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负全面领导责任。
3.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和有关标准,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第一位,一丝不苟地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集团公司、分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和部署落到实处。避免发生人身事故、人为责任事故和重大基建事故。
3.3 对建立、健全筹建处各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建立确保责任制落到实处的管理机制,负全面领导责任。
3.4 坚持“五同时”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开展,突出体现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3.5 组织制定筹建处年度安全目标计划,审定有关安全(生产)施工的重要活动方案和重大措施,按企业控制重伤和一般事故的目标,逐级分解控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年度安全目标的实现。根据完成情况,对部门或个人进行奖惩。
3.6 对本工程建设的资金运作负管理监督责任。对本工程建设的造价按目标进行严格控制负责。
3.7 对工程的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按“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原则进行落实。
3.8 贯彻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3.9 本工程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立即组织抢险和基建恢复工作;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分公司、集团公司和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10 对本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管理等负领导管理责任。指导协调筹建处各职能部门与各施工单位的工作关系,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按计划完成。
3.11 每年组织本工程建设季节性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审查重大整改方案,检查整改情况的落实。
3.12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施工工作,掌握一线实际情况,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施工的建议和意见。
3.13 参加集团公司和分公司安全生产月度视频会,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和各种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3.14 因故外出,应向分公司主管领导请假,并明确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的责任人,超过10日,应书面授权于负责人。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由XX股份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公司的主管领导进行检查与考核。
4.2 本标准与《XX发电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XX发电有限公司工作标准》、《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标准》一并考核。

5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核电项目筹建处、安全监察部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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