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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5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规定,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环境不安全因素和管理方面的缺陷。
        第三条 隐患排查应全面客观真实,整改治理工作务求实效。要与日常巡检、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管理、技术监控、标准化达标、本质安全型企业创建等工作相结合,构建隐患识别、评估和防控、治理体系。
       
        第二章 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厂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生产副厂长、经营副厂长、多经副厂长、纪委书记、总工程师
        成  员:安监部主任、设备部主任、检修公司经理、发电部主任、厂办主任、监审部主任、人资部主任、财务部主任、物资公司主任、物业公司主任、粉煤灰公司主任、燃料公司经理、原址办主任、经营部主任、实业总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日常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组织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做好企业自查和外部评价工作,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执行即时报告制度。
        第六条 日常管理办公室(安监部)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每月对企业内部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汇总、上报,对企业内部排查出的一般及以上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三)对重大隐患按照集团公司要求执行即时报告制度;
        (四)加强人身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的管理工作,督促做好相关部门对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的消除工作。
        第七条 生产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对照《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每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3日前向安监部上报本月开展情况及发现的隐患情况;
        (二)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组织整改,一时无法完成的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整改到位前需加强日常管理,确保不发生人身、设备、电力安全方面的不安全事件;
        (三)对已经治理完成的隐患及时上报安监部组织验收闭环。
       
        第三章  分级分类
       
        第八条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五类。
        第九条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条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
        4.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
        4.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并网安全风险评估未定期开展,燃煤发电厂贮灰场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第十一条 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第四章  认定原则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十三条 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二)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
        第十四条 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一)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
        第十五条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一)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
        (四)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按照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
        (六)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风险评估未开展,是指未按照《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要求开展并网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八)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消防、环境保护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九)特种设备未通过检验,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通过检验合格或超期使用。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十八条 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
        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
       
        第五章  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 各生产相关部门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日常、定期、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一)日常隐患排查
        1.运行日常巡回检查。
        2.设备“点检”和定期分析。
        3.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日常检查等。
        (二)定期隐患排查
        1.技术监督定期(预防性)检查、试验、化验等。
        2.重大危险源评估、并网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两措”检查等。
        3.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春检、秋检、防汛度汛等。
        (三)专项隐患排查
        1.保电工作检查:包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
        节、国庆节等)、两会保电,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保电检查。
        2.结合国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或事故等组织开展的专项或专业检查。
        3.结合集团公司要求和企业自身需要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等。
        隐患排查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组织生产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有序进行。日常排查应发动全员参与、认真细致,定期排查应全面系统、专业深入,专项排查应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
        第二十条 根据隐患分级标准,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隐患实行三级监督管理,其中:
        Ⅰ级重大隐患由集团公司监督管理;
        Ⅱ级重大隐患由分公司监督管理;
        一般隐患由本厂监督管理,并对隐患治理情况加强过程监控。
        第二十一条 加强隐患的闭环管理。充分利用月度安全分析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专题会议,分析安全隐患,制定并落实整改计划。
        第二十二条 重大隐患执行审查与挂牌督办制
        (一)企业自评为重大隐患的,应即时向分公司书面汇报。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等重大隐患,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整改。
        (二)分公司对重大隐患评审认定构成重大隐患的,将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并挂牌督办。
        (三)大唐南京电厂根据督办要求,及时讨论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闭环整改。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及时兑现奖惩。对排查评估、及时上报重大隐患并得到有效防范、治理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如上级督查发现重大隐患而未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四条 各生产相关部门每月3日前向安监部上报上月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安监部审核汇总后4日前向分公司报送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2、附表3),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总结,元月3日前报送上年度总结。
        第二十五条 重大隐患实行即时报告制度。信息报告按附表1填报;经评估为Ⅰ级且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重大隐患,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重大隐患信息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唐南京发电厂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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