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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厂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1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落实******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员工的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中国华电安制〔2014〕264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15年版)等,结合常德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各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或者本级,“以下”不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司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每月安全生产奖惩考评工作。
        第八条  安监保卫部、生产技术部分别行使公司安全监督、文明生产、环保监督、生产管理职能,负责下发各种安全生产《处罚通知单》,并将考核建议汇总报公司考评委员会。
        第九条  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负责对本部门及相关外委工程的安全、质量及进度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公司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十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外委单位、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事件责任部门、外委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对发生的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未遂,按照本细则附件《障碍异常认定规定》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  对隐瞒、谎报、迟报事故、事件的责任部门和外委单位,按照相应考核等级加倍处罚。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隐瞒事故(事件):
        (一)不按规定将事故(事件)上报。
        (二)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事件)重要情节。
        (三)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
        (四)躲避、阻碍事故(事件)调查,或未在事故(事件)分析会上说明事故(事件)真实经过。
        第十四条  外委、外包单位工作责任范围内发生异常(未遂)及以上等级的不安全事件和人身事故,按事故、事件同等性质追究对口执行部门(项目直接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人员责任,并纳入执行部门事故、事件统计。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说清楚”和“事故检讨”制度。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和设备事故、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如责任一类障碍、严重未遂等),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专题汇报、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安全生产会议上作检讨。
        第十六条 表彰和奖励
        (一)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安全生产先进部门评选条件:完成年度安全目标(必备条件条款),年度安全绩效综合考评成绩居前三名。
        (三)安全生产先进班组评选条件:(1)年度内被授予并保持《安全标准化班组》;(2)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3)班组无公司通报的违章事件;(4)“五型班组”年度考评成绩居前30%。
        (四)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先进个人评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1)个人安全意识和技能突出,所在岗位以及带领本团队安全业绩突出。
      (2)主要负责(承担)的安全生产创新、创效方面成效突出,在本企业以上层面推广,并取得良好效果。
    (3)及时发现(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多次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所在部门、外委单位、班组当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时,取消其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五)长周期安全专项奖励。奖励细则依据《******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专项奖励管理办法(A版)》规定执行。
    (六)季度专兼职安全员评比。每季度对公司三级安全网成员按不超过20%的比例进行优秀安全员评比,给予人均500元的奖励。
    (七)“安全卫士”称号获得条件及奖励。从事(公司级或部门级)专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超过15年,且未发生不安全事件、无违章或事故责任纪录,在期满年度,经个人申请、公司审核和湖南分公司复核,报集团公司授予其“安全卫士”称号。该称号为一次性荣誉。获得集团公司“安全卫士”称号,一次性奖励2000元。
        (八)公司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以及获得市厅级、分公司及以上荣誉称号、先进集体荣誉的,按 《******发电有限公司“评先创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九)对弄虚作假的部门、班组和个人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对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事故处罚
        (一)发生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标准,按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二)处罚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七种。
        (三)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司有关领导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15年版)等相应考核条款执行。
        (五)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3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4)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500~2000元。
        (5)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元。
        (六)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4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留厂察看1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厂察看1年处分。
        (4)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2000~3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2000元。
        (七)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5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3)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4)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3000~4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2000~3000元。
        (八)发生统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15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3)次要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4)责任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至予警告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2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500~1000元。
        (九)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供热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突发事件)、涉网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供热事故除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2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4)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2000~3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元。   
         (十)发生较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3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2年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4)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3000~4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2000元。
        (十一)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4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4000~5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2000~3000元。
    (6)公司有关领导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15年版)相应考核条款执行分。
        (十二)发生重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以及特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十三)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各类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者,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各级负责人,按照不高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相应等级,视责任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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