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和国家电监会关于电力安全信息报送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南方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方区域范围内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安全信息指电力事故(事件)即时信息、电力安全综合信息,以及电力监管机构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安全信息应当遵循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五条 南方电监局对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安全信息情况进行监管评价,定期通报电力安全信息报送情况。
        第二章 报送方式和要求
        第六条 南方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电力企业直接向南方电监局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电力企业向南方电监局报送的同时分别抄报广西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海南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云南省、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电力企业分别向当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电力安全信息。(详见附件4)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指定本企业负责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联络员,并按附件6要求填写“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联络员登记表”,报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电力安全信息联络员应在“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系统”上进行注册,所属企业有关注册内容变更后,联络员须在信息变化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九条 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安全信息时,应同时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电子信息在电监会“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系统”上直接填报,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须经本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签发和审核。电力企业当月未发生事故(事件)时,可直接在电监会“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系统”上填报电子信息。
        第三章 电力事故(事件)即时信息报送
        第十条 电力事故(事件)即时信息指电力事故信息、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和涉及电力安全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电力事故(事件)即时信息包括:
        (一)电力人身伤亡事故信息。
        指电力(含农电)生产、电力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信息,包括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的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二)电力安全事故信息。
        指电力生产或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信息。
        (三)设备事故信息。
        指电力系统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信息。
        (四)电力安全事件信息。
        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信息。
        (五)涉及电力安全的其他信息。
        指电力火灾事故、电厂垮坝、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对香港、澳门及境外供电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发生电力事故(事件)的单位是电力事故(事件)即时报告的责任单位。电力建设施工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电力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都负有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电力事故(事件)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电力事故(事件)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同时依照本办法第六条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紧急情况下,事故(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当地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电力事故(事件)即时信息报告应当填报《电力事故(事件)即时报告单》(见附件1),如情况紧急或事故(事件)现场不具备书面报告条件,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信息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或有信息更新的,应当随时补报。电力事故或事件即时报告,应在书面报告后3日内报送电子信息。
        第四章 电力安全综合信息报送
        第十五条 电力安全综合信息包括月(年)电力事故(事件)信息统计报表、月(年)度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隐患排查治理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总结报告、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等。
        第十六条 月(年)度电力事故(事件)信息统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电力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度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统计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A、2B、2C、2D),次年1月20日前报送上年度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统计表(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 A、2B、2C、2D)。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度《_月(年)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见附件3)。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隐患排查治理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
        (一)隐患排查治理总体情况及经验介绍;
        (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问题;
        (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关建议;
        (四)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年度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和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二)电力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与比较;
        (三)电力安全专项工作(如电力应急管理、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电力可靠性管理和技术监督、消防及交通安全管理等)开展情况;
        (四)事故规律研究;
        (五)存在的问题、风险分析以及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安全事故(如人身伤亡、火灾、交通等事故),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应于事故或事件调查报告书正式批复或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或事件调查报告书报送当地电力监管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涉密信息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密事件发生。电力安全信息中含涉密内容的应通过保密渠道报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电力人身伤亡事故标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标准;电力安全事故标准执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标准;电力安全事件标准执行《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安全〔2012〕11号)所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南方电监安全〔2005〕11号)同时废止。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