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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预案评审、评估和修订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1日

一、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88号)等法律和规章,制度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三、应急预案的编制
1、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2、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3、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3.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2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3本地区、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3.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3.5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3.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3.7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3.8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4、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公司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5、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7.1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7.2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预案。
7.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7.4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7.5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7.6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四、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1、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2、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3、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相关人员。
4、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五、应急预案的实施
1、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2、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从业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3、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贯综合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4、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5、应急预案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6.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6.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6.3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6.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6.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6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6.7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进行备案。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总结评估。
六、附则
1、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本制度由公司安环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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