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9月23日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规范佩戴安全帽。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罚款50元/人.次。
1、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下颌带(或下颌带过松)的;
2、 坐在安全帽上休息,或将安全帽提在手中、放在一边的;
3、 不按规定颜色佩戴安全帽,或用油漆涂刷安全帽的;
4、 戴有缺陷或不合格安全帽的。
第二条  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佩带胸卡,严禁穿短裤、裙子、凉鞋、拖鞋及高跟鞋或赤膊、赤脚,违者,将责令立即离开施工现场,并视情节罚款100元/人.次。
第三条  严禁在施工现场睡觉,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四条  各岗位(含设备操作司机)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凡有串岗、溜岗、脱岗及违反规程者,罚款50元/人.次,造成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五条  严禁酒后上班和上班时间内喝酒(含啤酒)。违者罚款300元/人.次。
第六条  禁止到池塘、河流、航道中游泳、洗澡,违者,给予罚款200元/人.次,并作退场违纪处理。
第七条  禁止从设有禁行标志的便道、边坡、管道等危险处通行,违者罚款200元/人.次。
第八条  任何人员都必须服从现场管理,禁止强行进入禁止施工控制区。违者,视情节给予罚款100~200元/人.次。
第九条  禁止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或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违者,将视情节给予罚款100~200元/人.次。
第二章 高处作业
第十条  下列情况均属于高处作业范围,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施工人员佩挂、使用防坠落防护用品:
1、 坠落高度在两米和两米以上的;
2、 临边部位无防护栏,或防护栏低于80cm的;
3、 坡度大于30度、滚落高度大于2米的。
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违章人员处以警告、教育,或50~200元罚款。高危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绳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安全绳,罚款100元/人.次。
1、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规范佩挂安全带(安全绳);
2、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项目部领导已要求张挂水平、垂直安全网,必须规范张挂。
3、 高处作业现场,不得安排垂直交叉作业。如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垂直交叉作业的,必须做有效的隔层安全防护。
4、 5米以上高处作业,未设施工平台的,或施工平台无防护栏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双保险(安全带,安全绳)防护。
5、 马道板铺设后,必须进行可靠的绑扎固定,马道板厚度不得低于40mm。
6、 安全带要高挂低用,安全带挂点要牢靠,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安全带、安全绳。
7、 高空作业,不得向下抛掷物件。
8、 高处安装、拆除作业,必须设定高处作业危险区域、设置相关安全标志。
9、 水平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3米。
10、 特殊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设可靠的通信装置,确定与地面联系畅通。
11、 六级以上大风,禁止安排高处作业。
第三章 电焊作业
第十二条  无电焊操作证人员禁止进行电焊作业,违者罚款100元/人.次。电焊工须将操作证(或复印件)随身携带备查。
第十三条  电焊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违章人员处以警告、教育,或100~200元罚款。不得在易燃易爆物品(或氧气、乙炔气瓶、液化气瓶等)附近电焊作业时,违者罚款50元/人.次。
1、 电焊机一次线(电缆)爬地敷设时必须用套管防护(电缆无破损可埋设)。
2、 电焊机一次线接线盒应完好无损,破损后必须及时修复。电焊机的一次、二次线禁止混放在一起。
3、 电焊焊花落点10米范围内,不得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或氧气、乙炔气瓶、液化气瓶等)。
4、 电焊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面罩,切割(气割)作业,必须佩戴防护眼镜。
5、 在潮湿地点操作时,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并穿绝缘鞋。雨天无防雨措施,禁止进行室外电焊作业。
6、 电焊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电焊手套,禁止赤手更换电焊条。
7、 电焊机的二次线接头必须做绝缘防护。
第四章 起重作业
第十四条  起吊设备的操作人员和信号工(起重指挥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并经过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岗。否则罚款50~100元/人.次。
第十五条  起吊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基本规定。违者,将责令立即纠正,并给予批评、警告。态度恶劣或重复违章的,给予违章人员100~300元处罚。
1、 起吊较大物件时,必须使用牵引绳(溜绳)。
2、 吊装作业施工现场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警戒,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
3、 操作和指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十不吊”原则:
(1)、 超负荷不吊
(2)、 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3)、 捆绑不牢或麻绳绑扎不吊;
(4)、 吊物上面站人不吊;
(5)、 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6)、 照明不足不吊;
(7)、 固定物和地埋物不吊;
(8)、 歪拉斜拽不吊;
(9)、 棱刃物体没有衬垫不吊;
(10)、 气瓶混装不吊
4、 汽车吊的直腿垫木,必须用铁丝、扁铁或细钢筋捆扎以防碎裂。
5、 钢丝绳禁止乱堆乱放,严禁与使用中的电线电缆放在一起,或放在有电焊的工作面上。
6、 起吊作业时,指挥人员必须规范使用旗语(手语)并配备口哨语指挥。
7、 禁止起吊存在高空坠物危险物品,如:碴斗盛装过满,所吊材料明显长短不齐、所吊构件没有清理干净等,捆绑短小物件等。
8、 起吊大型物件,必须编制起吊方案,制定安全保证措施,并做好全员交底工作。
9、 吊物或起重臂下禁止站人。
10、 起吊场所地处高压线、光缆、农电、基坑沟渠临边、交通要道等危险环境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保证措施,并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落实。
11、 起重用钢丝绳(提升绳、牵引绳、吊索)断丝数已达到报废标准,应立即报废、更换,禁止继续使用。
12、 起重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缺少、失灵时,应立即检修、恢复,禁止继续运行。
13、 使用的卡环、吊索的允许起重量不得小于所吊重物重量。


第五章 施工用电
第十六条  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操作罚款100元/人。操作证或操作证复印件应随身携带备查。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遵守下列基本安全规定,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个人违章的,将视情节给予100~200元处罚。
1、 三级配电箱内所有分路开关,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开关,漏电保护开关的漏电动作时间和漏电动作电流的整定值必须能够满足人员触电保护要求。
2、 各配电箱箱门外侧必须张挂 “配电箱责任牌”,箱门内侧张贴“漏电保护器检查登记表”。
3、 电工作业人员必须穿绝缘鞋。
4、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固定,设防雨措施。
5、 漏电保护开关失灵、损坏后必须及时检修、更换,不得继续使用。禁止甩开漏电保护接线使用。
6、 必须保证“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7、 配电箱下引出线路必须整齐,并且标明去向。进出线必须从穿线孔走线。
8、 导线接头、剥口要及时做绝缘包扎。
9、 电缆爬地敷设时,应加套管防护,禁止电缆电线从泥水中敷设。
10、 经常来回拖拽的电源线,不得使用黑皮线、塑料线、护套线等,必须使用橡胶电缆。
11、 使用插座,应匹配插头。禁止导线直接插入插座中使用。
12、 从电源线上直接取电,必须通过漏电保护开关。
13、 单位电工至少每月对漏电保护开关进行一次试验、检查,并将试验结果填写在配电箱箱门内侧张贴的检查表中。
14、 潮湿环境、容器内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和防爆灯具。
15、 架空线路不得使用铁丝绑扎,与钢结构交叉处要用软绝缘材料包垫防护。敷设的供电线路不得阻碍交通,爬地线路过路段要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16、 配电箱必须上锁管理,门锁损坏应及时修复、更换。
17、 各类线路绝缘层老化影响用电安全的,必须及时更换。线路接头部位必须规范包扎。
18、 照明线路必须采用两芯电缆并架空敷设。
19、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的碘钨灯照明。
20、 配电箱前、箱内禁止放置杂物。
21、 配电箱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必须悬挂“电器检修,禁止合闸”警示标志,并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发生误送电。
第六章 气瓶运输、储存及气焊作业
第十八条  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和使用时,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重复发生的,给予架子队处罚100元/次。
1、 气瓶、搬运过程中,禁止采用就地滚动方式。
2、 乙炔瓶使用、储存时,禁止卧放。
3、 氧气瓶立放时,必须采取防倾倒措施。
4、 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米。
5、 使用乙炔气瓶必须安装回火防止器。
6、 气瓶距明火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
7、 氧气瓶与乙炔瓶的气管禁止混用、错用。
8、 禁止使用已破损(损坏)的氧气表和乙炔表。
9、 气焊(气割)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眼镜。
10、 乙炔气瓶吊装(运输)时,不得卧放。
11、 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胶圈。
第七章 起重设备操作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操作运行时,出现以下情况,并经整改再次发生的,处以50元/次。
1、 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岗位。
2、 司机室内不清扫,环境不整洁。
3、 在司机室用明火取暖或乱扔烟头。
4、 用油料清洗机件时抽烟。
5、 在设备运行过程中检修设备。
6、 操纵司机在设备运行中精力不集中,随意和旁人闲谈。
7、 吊物悬空时,操作司机无故离开操作台。
8、 信号工随意将报话机交给他人,未造成设备运行事故。
第二十条  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其他事项,未造成重大事故的,视情节罚款50~200元/次。
第八章 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安全第一”和“五同时”的原则,杜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处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现场负责人200~500元罚款。
1、 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
2、 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仍强行安排施工人员在危险环境中作业的。
3、 由于生产安排不合理,给施工作业埋下隐患或对后序施工构成威胁的。
4、 明知是违章作业,仍不予制止,现场领导默认违章作业的。
5、 在安排生产的时候,未按照“五同时”的原则,同时安排安全工作,导致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的。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说明:
1、 对于违反此规定的,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相应的罚款,第三次双倍罚款并停工检查学习,第四次将给予退场处理。
2、 对于处罚规定中罚款到个人的,项目部将下发罚款通知单,并限期将罚款上交项目部财务,并纳入安全专项资金,违者停工检查学习。
3、 对于处罚规定中罚款到架子队的,项目部将从当月各架子队工资或结算款中扣除。
4、 对于各架子队屡次违反处罚规定的,架子队整体检查学习。
5、 对于本处罚规定中的第六条规定,违反一次将处以退场违纪处理。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