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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处罚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8月24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严禁酒后入井,违者罚款100—1000元/人•次;井口值班人员不制止的,处罚50—100元/次•人
    2、酒后肇事,违者处罚200—2000元/人•次。
    3、严禁擅自携带烟火入井,违者处罚500—1000元/人•次。
    4、入井人员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含合格安全帽)、着装整齐、严禁穿化钎服、拖鞋入井,违者处罚50—100元/人•次。
5、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代岗,违者处罚100—200元/人•次,严禁串岗、离岗,违者处罚100—200元/次。
6、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加矿、矿属各单位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其它公益活动,积极参加集体文化、体育及其它活动,参加抗洪、抢险活动,故意不参加者处罚100—200元。
    7、入井人员在入井前未到井口值班室报道考勤、考勤以后10分钟内无正当理由不入井、出井10分钟内无正当理由不到检身房销号的,处罚50—100元/人•次
    8、入井人员领取矿灯后如无正当理由10分钟内必须入井。出井后如无正当理由10分钟内必须将矿灯交回矿灯充电房。违者处罚50—100元/人•次。
    9、严格禁止,坚决打击违抗命令、违抗管理人员安排的行为,按旷工一天处罚100—500元/人•次。
    10、严格禁止上自由班、挂虚班、请人帮上班行为(在管理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找人贴班,但必须是谁入井就考谁的勤)违者一次处罚100—200元/人•次。
11、凡是没有参加班前会而又未经有关领导或值班管理人员同意入井的、或擅自单独一人入井进入工作面作业的,处罚100—200元/人•次。
12、严厉惩处参加班前会,接受了任务,考了勤,又无辜不到工作岗位的行为,违者处罚工人100元、班长200元、队长500元/人•次。
    13、当班工作任务未完成、安全隐患未整改彻底、擅自出班的,处罚200—1000元/人•次。如果因此而造成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
    14、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明知是违章而又拒不改正、不接受教育的、明知是违章而又集体参加违反的,处罚200—2000元/人•次
    15、上班时间或者各种会议无故迟到的、早退、无故旷工(旷会)、擅自脱岗、在会议上或者上班睡觉的、开会响手机的、处罚50—500元/人•次。
16、凡是把不属于井下编制的人员、未经培训、未入工保、未经安全科办理合法手续的人员安排入井而又未经值班矿领导批准的,处罚安排者100—500元/人•次。
    17、凡是工人在矿内流动,必须经调出的队(班)或有关领导同意,并由安全科按规定进行转岗培训后办理相关手续,调入队(班)才能安排工作。否则处罚100—500元/人•次。
    18、未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或整改不彻底、上交安全隐患整改回执单不销号,处罚100—200元/人•条。
    19、对现场安全隐患不处理、违章作业不制止或处理、制止不了而又不及时汇报的,处罚100—500元/人•次。
    20、发生事故影响生产或造成损失、工作失职造成损失、及材料丢失、浪费、按损失费用的15%—100%进行赔偿,矿车按400元每台。
    21、故意损坏井下各类标志牌及各种记录版的,处罚200元/人•块。
    22、岗位工脱岗或不执行手上交接班,违者处罚100—500元/人•次。工作时间参加娱乐(打麻将、扑克等)或超过规定时间娱乐的,处罚100元/人•次。如造成正班停产,由当事员负所有责任。
    23、特殊工种岗位,安排未培训人员上岗作业,违者处罚200元/人•次。
    24、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违者处罚100元/人•次。
    25、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班前会或未认真做好班前会记录,违者处罚100—200元/人•次。
    26、白天路灯,宿舍无人必须关灯及空调。违者处罚50元/次。
    27、工作场所或宿舍、食堂清洁卫生打扫干净,炊事员个人卫生清洁,严禁乱堆杂物。违者处罚100元/处•次。
    28、不积极配合事故座谈或事故调查,违者处罚100—200元/人•次。
    29、不听从调度指挥和主动协助事故处理的,违者处罚500元/人•次。
    30、违章人员接到通知不及时到有关部门接受教育、处罚或队长不合作,违者处罚200—500元/人•次。
    31、不参加班前会、员工大会及各种学习(上班者除外),违者处罚100元/人•次。
    32、不按规定参加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处罚100元/人•次。
    33、旷工,违者处罚100—300元/人•次
    34、集体旷班,违者处罚500—1000元/ 班•次。
    35、所有员工必须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违者处罚100元/项•次。
    36、凡是没有办理合法手续擅自离职、人为造成企业物资材料浪费、损坏设施设备隐瞒不报、盗窃工业器材,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工作失职、渎职而造成相关生产环节停工停产致使他人受到伤害、或致使企业财产受到损失者,处罚200—2000元;情节严重者,应及时经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实施严厉惩处和打击。
第二章  采煤工作面管理
    37、凡是在采煤工作面工作的每个职工必须在工作现场备有单头一个、钢钎一根(1米左右)、斧头一把; 班组长负责备齐《作业规程》规定的足够备用支护材料。否则,凡缺少一样(或一根),处罚责任者100元/件(根)•人。
38、凡是操作工进入工作面,首先应清理好通道和工作场地并及时敲帮问顶、补打或替换已经被压断或空缺的支柱、对已离层,却将垮落的片邦,危岩必须当即排除,确因不能排除的必须当即进行相应的支护形式支护。违者处罚100—200元/人•次。
39、炮采工作面打炮工必须认真检查煤电钻,坚决控制设备带“病”作业,严格规范操作技术。违者处罚100—200元/人•次。
40、单体液压支护支柱必须有足够的压力支撑、支护牢固,禁止支柱打在浮煤浮矸上。违者处罚100—200元/人•次,单体与单体之间必须使用钢丝绳扎牢。
41、回柱时必须二人操作,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禁止一人回柱,违者处罚200—500元/元•次。
    42、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护顶板,缺一根支柱罚作业者100元/根•次;光头支柱罚50元/ 根;柱距、排距超过《作业过程》规定或直线度不够的处罚100元/处•次。
    43、掺打支柱的迎山角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出现“过山”、“退山”,处罚50元/根。
    44、工作面使用的支柱、柱帽等支护材料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处罚50—200元/根(块)。使用风镐采煤,有两根支柱距离未支护,按空顶作业处罚200元/人•次。
    45、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备齐各种备用材料于指定位置,违者罚款100元/次。
    46、采煤工作面煤壁必须挖直、挖平、不得留有超过0.2m的伞檐。违者处罚100—300元/次。
    47、采煤工作面沿倾向每隔每段距离设置的防止上部煤矸及材料滚落的挡板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前移,违反《作业规程》规定者处罚100—200元。
    48、采煤工作面及运输巷装车点的浮煤、浮矸以及各种杂物必须随时处理干净,保证工作场地整洁畅通。违者处罚100—200元/次。
    49、工作面的空顶距离不得大于《作业规程》的规定见五回一,处罚100—200元/ 次。
    50、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留足保安煤柱和承压隔离煤住,违者处罚200—1000元/次。
    51、采煤工作面安全进出口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处罚50—200元/次。
    52、放炮落煤的采煤工作面,其炮眼必须按规定装封泥,不装封泥而用煤渣、纸壳等替代封泥者,处罚100元/炮眼,并且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放炮,在特殊情况下确需爆破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3、煤钻电缆经过上下风眼或工作面,必须将电缆悬挂牢固整齐,确保不被煤块或岩块打伤划破,否则处罚100元/处。
第三章  掘进工作面管理
    54、每个掘头碛头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备齐各种备用支护材料于指定地点。违者处罚50元/ 根•件。
    55、每个掘进碛头必须备齐两根2.2—2.5米长的撬棍(其中一端是空心的)和一根不小于1.5米长的钢钎用于敲帮问顶。否则,每少一根(件)处罚掘进队长100元/根•件。
    56、每个掘进碛头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永久支护和临时支护进行支护操作。否则,每缺一根处罚100元。
    57、不按《作业规程》规定锚网支护工序与支护要求操作的,处罚款50元/根•件。不按锚杆机《操作规程》操作者,处罚100元/人•次。
    58、凡出现锚杆螺帽未拎紧,锚杆外露长度超过规定,金属托板及金属网为紧贴巷壁,处以作业班班长及现场管理人员各50—200元的罚款,其返工费用由作业班组承担。
    59、掘进工进入工作面首先敲帮问顶,处理好危岩,按《作业规程》打好支柱(锚杆)后方可作业。否则,处罚款200元/人•次。空顶作业者处罚200元/人•次。
    60、无论新掘巷道或扩巷、换料的各类巷道水沟都必须严格按《工程质量标准化验收标准》验收,否则不予收尺,返工自负,并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作业班队长及现场管理人员处以 100—500元的罚款,并赔偿所有材料费。
    61、金属支架巷道的永久支护距碛头的距离不得超过2.5米,违者罚操作者和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各100—200元/人•次。
    62、掘进碛头打干眼者,每次处罚200元/人•次。
    63、掘进工作面边打眼边装药的,处罚200元/人•次。
    64、所有巷道都必须由分管班(组)负责按期进行清理和整改,保证水沟畅通、管线悬挂整洁、材料堆码整齐;金支架、梁、锚杆、锚网等支护材料牢固可靠;轻轨上平面以上不能有浮煤矸或其它杂物堆积。否则,处罚负有管理责任的班长、队长、管理人员各100—200元/人•次。
    65、锚杆失效后未自觉处理或重新补打的,处罚100元/根。
    66、使用不合格鱼尾板、不合格螺栓、道钉或缺螺帽、夹板松动、轨枕铺设间距超大、轨面接头及拐弯不符合标准的,处罚50元/处。
    67、碛头煤层拉槽炮后出煤未打临时支柱,处罚100元/根。
    68、装矸(煤)前未进行防尘洒水,处罚100元/次。
    69、装矸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50元/车。
    70、掘进作业面,必须按《作业规程》及时施工管线眼、桩,超过15米,处罚100—200元/人•次。
    71、风、水管(软管)距碛头的距离为40米,超距离扣款100元,软管接头不是铁质材料每处100元。
    72、巷道规格尺寸超高超宽按地点数,每处扣款50元。
    73、水沟未按要求做的(返工),每处扣款50元。并赔偿材料费。
    74、铺道必须按中、腰线执行,否则扣款100元;
    75、半煤巷未及时排危的,每块扣款150元;
    76、锚杆、锚网不合格的,扣每根50元或每张100元;
    77、金支的尺寸和未铺木板(木板不满足安全需要),无插厢的,填厢不合格每处扣款100元;
    78、放炮的设警戒工作和爆破操作工作,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且对其负责任,否则扣款200元;
79、掘进队长的管理工作挂两班上班,及放炮和出矸班,否则扣款100元。
80、掘进施工队管理不善而造成人为中、腰线点移位、毁损,处该作业班组罚款200元,队长100元,同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81、掘进中、腰线点遭到毁损又不及时通知技术人员进行补测造成工程损失由施工队承担全部责任并处罚款500—2000元,返工费由作业班组承担。,同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82、激光指向仪使用期间,严禁乱调乱动,若人为破坏或施工队管理不善造成激光偏移的,对施工队长处罚2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赔偿施工损失费等)。
83、掘进巷道《中、腰线标志通知单》下发后,凡有整改项目的,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否则处罚100—500元/次。
84、严禁在测量标志上悬挂线缆、风筒及其它物品,否则处罚50—200元。
第四章 通风、瓦斯管理
    85、无风作业、微风作业,违者处罚200—500元/人•次。
    86、瓦检员每次上班必须携带抹布1块、粉笔、钢笔(或圆珠笔)1支、瓦检手册1本、手表1只。否则,处罚50元/件•次。
87、每个作业工作面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设置瓦斯检查牌板和一炮三检牌板(掘进:碛头风流瓦检牌和一炮三检牌悬挂于距碛头30米处,采煤:工作面瓦检牌和一炮三检牌悬挂于距上出口10—15米处,回风流瓦检牌悬挂于距回风口10—15米处。),如发现该片区在非特殊情况下瓦斯检查牌和一炮三检牌悬挂不到位的,该片区所有瓦检员每人扣款100元
    88、瓦检员必须准确、清楚地填写每一刻牌子上的检查内容。否则,处罚该瓦检员100元。
    89、班组长、爆破工、瓦检员应在碛头放完炮且等炮烟散尽后检查碛头的通风瓦斯等安全情况。未等炮烟散尽或未经检查就擅自认定瓦斯不超限就离开掘进放炮地点或检查通风瓦斯时,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各处罚200元/人•次。
    90、爆破作业时禁止拆、摘风筒。否则处罚200—1000元/次。
    91、凡是在爆破作业点敷设固定放炮线的,处罚爆破工100元/次。
    92、从一台局扇接出的同一趟风筒若擅自使用不同规格型号的,处罚班组长和负有管理责任的现场管理人员各200元/处•次。
    93、当风筒转弯处的转角大于45度时,必须使用专用弯头,以避免风流受阻。否则,处班长和负有管理责任的现场管理人员罚款各200元/处。
    94、风筒的出风口距离碛头大于5米的(按作业规程规定),处罚班组长和负有管理责任的现场管理人员罚款各200元/次。
    95、人为损坏通风设施、设备或人为造成风流短路的 ,处罚200—1000元/人•次,并赔偿损失费用。
    96、不按规定使用通风设施、设备的,处罚100—500元/次。
    97、废巷、盲巷或停工巷不按规定设置栅栏或密闭的,处罚有关责任人100—200元/次。
    98、工作面通风线路被堵塞,影响通风效果,又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处理的,处罚有关责任人200—500元/次。
    99、局扇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不拉循环风,违者处有关人员200—1000元/处罚款。
    100、风筒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悬挂平直并做到环环必挂,不使用反边接头,违者处罚100元/次•处。
    101、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随意停风,确因检修或其它原因停电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局扇及开关附近20米内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开关通风,违者处罚责任人200—500元/次。
    102、瓦检员必须在所测时间内填写日报表,必须做到瓦斯检查原始记录、井下瓦斯记录牌以及瓦斯日报表的数据“三对口”准确无误。否则处罚瓦检员100元/次•处。
    103、如瓦检员使用的瓦检仪或报警仪失灵或其他原因被损坏,必须及时汇报送修,否则处罚50—200元/次。
    104、瓦斯检查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或不填写所负责区域牌板,违者处罚200—1000元/次。
    105、瓦斯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执行现场工作人员签字制度,每缺一班处罚50元/次。
    106、凡是瓦斯超限地点必须由瓦检员、当班班(组)长会同其他管理人员负责立即停工处理。凡是当班不能解决的,应撤出人员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说明超限原因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否则处罚瓦检员及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人•次。
    107、凡是出现瓦斯超限,瓦检员必须在瓦斯日报表上填明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结果,否则处罚瓦检员100—500元/次。
    108、无关人员乱动调节风门或其它通风设施,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或打开风门不关者,处罚200—1000元/次。
    109、排放瓦斯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责任者,处罚200—1000元/人•次。
    110、巷道贯通后,未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的,处罚相关责任人200—1000元/次。
    111、违章进入盲巷、擅自撤除栅栏、擅自进入采空区或停工巷道未及时设置栅栏的,处罚200—1000元/人•次。
    112、密闭墙泄露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并且在24小时内没得到处理的,处罚有关责任人100—300元/人•次。
    113、测风员没有按时测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测风结果和风量分配情况报表的,处罚200元/次。
114、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违者处罚50—200元/次。
    115、瓦斯检查手册填写内容要求字迹工整,无污渍、污迹,手册不及时更换或胡乱涂鸦不清晰的,对该瓦检员处罚100元/次。
    116、瓦检员对所管辖区域内的一切通风设施及“一通三防”相关设备设施等负责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向领导汇报,否则处罚100-500元/次。
    117、工作面探头悬挂不到位,处该片区瓦检员和作业队长罚款各100元/次,如有再次加倍处罚。
    118、瓦检员负责井下风筒管理及掘进队管辖范围之外的风筒修补,风筒损坏严重修补不及时或修补不到位的,每次处罚100元。
    119、瓦检员下井携带有故障的瓦检仪,每次扣款200元;不携带瓦检仪的每次处罚500元。
    120、瓦检员所使用的瓦检仪必须每班升井,不得存放井下,违者处罚200元;
121、瓦检员不及时更换瓦检仪药品、电池、灯泡等硬件的,每次处罚100元。
第五章 火工产品及爆破管理
    122、爆破工必须在换上工作服后方可领取炸药、雷管,领后严禁在地面逗留,违者处罚100—200元/次。
    123、爆破工必须将当天未用完的炸药、雷管及时如数退库,严禁乱存私放,违者按盗窃论处。凡盗窃火工产品的,必须受到严厉打击,每条炸药罚款200—2000元,每发雷管罚款200—2000元。造成后果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124、爆破工必须当天做好日报,并由使用班组签字后交矿上有关部门审查,违者处罚100元/次。
    125、处理瞎炮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42条规定进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泡眼,重新装药起爆处理,违者罚款200—500元/次。
    126、贯通巷道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8条规定,20m前(其他巷道)综掘50m前,停止一个作业面必须由专人现场指挥,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且时常检查瓦斯浓度。否则严禁装药放炮,违者罚款200元/次。
    127、爆破工及参加爆破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以及放炮前严格设警戒。违者必须受到严厉惩处,按故意违章、恶意违章行为实施打击。处罚500—2000元/次。
    128、爆破工放炮时必须使用发爆器放炮,严禁使用其他电源放炮,违者处罚500—2000元/次。
    129、发爆器钥匙必须由瓦检员随身携带,不准爆破工带发爆器钥匙并严禁将钥匙挂在发爆器上或乱丢乱放,违者处罚100—500元/次。
    130、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严禁非放炮员运送雷管入井(放炮员受同等处罚),炸药、雷管必须分箱装运,炸药箱、雷管箱必须上锁,严禁混放,违者处罚100—500元/次,雷管丢失2000元/颗,炸药200元/节。
    131、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326条规定,违者处罚200元/次。
    132、井下严禁放明炮和放糊炮,违者罚款200元/次。
    133、放炮时严禁使用裸线做母线放炮,违者处罚100—300元/次。
    134、炮眼装药后必须用封泥将炮眼封实,炮眼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329条规定,严禁使用易燃物品代替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严禁爆破、严格禁止裸露爆破。违者处罚100—300元/次。
    135、凡是放炮前和放炮中没有保护好瓦斯探头及其它设备、设施,放炮以后又没有及时将其恢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位置的,处罚100—200元/次。如因此造成探头被损坏的,赔偿2000元/个。
第六章  井下、地面运输管理
    136、不管斜井、平巷,严禁任何人员搭乘矿车或机车,违者处罚500—3000元/人•次,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137、提升斜井严禁行人,职工座猴车道上、下班,井下信号工必须进躲身硐室发信号,并且当斜井提升时,严禁斜井上有任何作业。违者处罚200—2000元/人•次。
    138、斜井提升的“一坡三挡”及安全设备必须灵敏可靠,挡车栏保持常闭状态,否则严禁提升,违者处罚责任人50—200元/人•次。
    139、绞车操作工必须严格按《操作规定》操作,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及时检查各种设备及钢丝绳完好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不检查、不处理、不汇报的处罚100—200元/人•次。
140、挂钩工挂钩前必须检查矿车碰头、连钩和插销是否完好,连接是否可靠,违者处罚50—100元/次。如因工作疏漏造成设备、财产损失,如跑车故事,按设备财产价值的15%—100%赔偿,并按制度处罚100—1000元。矿车每台4600元。
    141、机车在运行前必须检查每个矿车接头是否按规定连接,如在运行中连接不合格,发现一次处罚200元,造成严重损失处罚1000—5000元。
    142、挂钩工必须按矿上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每挂的空、重车个数,违者处罚50—200元/次。
    143、斜井提升必须使用矿车保险绳,违者处罚50—200元/次。
    144、凡是设备、材料、工具等装车的长、宽、高任何一项超过矿车而又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和未经值班领导同意,擅自采用人力推车的,处罚100—500元/人•次。并且所有后果自负。
    145、所有运输巷道,严禁埋头推车、严禁放飞车、严禁机车超速行驶,有人员顺道行走时,机车必须减速,违者罚款50—200元/人•次。严禁押车人员与机车赛跑及有人员通过不减速,否则处罚100元。
    146、交接班时,凡是斜井提升的下部车场挂钩工必须检查龙坡,填写牌板,当班出现的问题当班处理,否则按责任大小赔偿损失。不检查、不填写的处罚50—100元/人•次。
    147、人力推车必须使用刹车棒,严禁放飞车、推二连车,手工推车两车距离不少于10—30m,运输工不准有意堵车、抢道,违者处罚50元/次,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148、运输工推车时必须注意前方,发现有人或障碍物、接近岔道、弯道、交叉路口、风门及有行人通过等,都必须减速并发出信号,违者处罚100元/次。
    149、轨枕连续2根以上松动不处理(以摇摆或踩动响声为准),地辊不灵活且安装、更换不及时处罚50元/个。
    150、维修人员对运输系统反应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处罚100元/次。
    151、每班交接班前,装车工、机车司机、把钩工、绞车司机必须在井下现场核对清楚当班的运输计量原始单,确保准确无误,当事人必须在现场签字认可。凡是不记、错记、漏记或日期不清、不明、不全,当事人又无原始记录保存的,处罚50—500元/人•次。凡是假记的,按“假一罚十”处罚。
    152、凡是井下各个作业地点,重车未拉完、空车没有留足规定的个数、无正当理由做到手上交接班的,处罚款5—20元/个车。
    153、机车必须有前后照明灯光,鸣铃、列车尾部必须设有红色尾灯。违者处机车司机罚款20—50元/次。
    154、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矿车的前端,违者处罚100元/次。
    155、井下机车运输巷道禁止人力推车,如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当班调度人员同意,违者处罚责任者100元/次。
    156、机车司机无故不配合采掘或其它辅助人员工作,不服从调度指挥,无故不拉材料、设备或其它运输任务的,处罚100—200元/人•次。
    157、机车在行进至巷道口、硐室口、弯道、岔道、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等地段,以及前方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发出警号,违者处罚50—100元/次。
    158、机车在正常运输时,2.5吨机车一列不得超过15个矿车,5吨机车一列不得超过25个矿车。凡超拉矿车按20元/个处罚。
    159、凡是用机车或矿车抵撞风门,司机站在地上开机车的、机车未停稳,有人员爬飞车者,处罚款200—500元/次。
    160、机车司机运行操作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时监测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违者处罚50元/次。
第七章  机电设备管理
    161、各种设备的操作工必须熟悉所使用设备的基本性能、熟悉操作规程、懂得日常维护保养;严禁一人在异地启动两台设备,违者处罚50—200元/人•次。
    162、主扇司机严禁擅自停开主扇,违者按重大责任事故追查处理。并处罚200—1000元/人•次。
    163、矿灯使用必须凭牌拿灯,严禁私自借他人灯牌领取矿灯,矿灯使用人员如有变动,必须及时书面通知调度室退灯牌。违者处罚50元/盏。
    164、各种设备操作工必须搞好当班设备、硐室、机房的清洁卫生,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违者处罚100—200元/次。
    165、矿灯必须有闭锁装置,矿灯失爆,处罚充电工50元/盏;在井下擅自打开矿灯闭锁装置的,处罚200元/盏。
    166、井下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和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失爆一处处罚责任者100元/处。
    167、所有电器设备严禁非工作人员擅自停、开和搬动,违者处罚100—300元/次。
    168、机电设备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修、调试、维护,并做好记录,严禁带电检修和带电搬迁设备,违者处罚100—200元/人•次。
    169、人为技术原因造成设备设施失效、损坏,不能正常断电或正常运转的,处罚责任人100—500元/人•次。
    170、井下电器设备停电检修,必须挂“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牌。违者处罚50—200元/次。
    171、耙矸机距碛头不足12米或放炮前未能进行有效防护,而造成损坏,处罚200—500元/次;造成停产或不能使用的,按损失程度计赔。
    172、严格按《作业规程》施工各种挂桩眼,电缆悬挂符合规定,违者处罚50元/处。
    173、井下电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试验、校验,按规定安设接地且接地极符合要求。违者处罚50元/处。
    174、井下每班必须有值班电工,值班电工必须随叫随到,及时处理当班故障,做到上不清,下不接。违者处罚100—500元/次。
    175、操作高压设备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违者处罚200—500元/次。
    176、机房硐室,闲人免进。违者处罚100元/次。
    177、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卫生,违者处罚50元/台•次。 
    178、进入配电房、大绞车房检查、检修必须持工作票并登记。违者处罚100元/人•次。
    179、井下烧焊、动火及停电必须持安全措施和工作票。违者处罚200元/次。
    180、领取锚杆机、风锤、风镐等器具,必须进行编号登记,因故障换取应重新登记编号,违者处罚50—100元/次。
181、凡入井设备、器具必须固定可靠,并同运输队取得联系,运输班组进行交接做好登记,违者处罚100—200元/次。
182、机电维修人员严格实行休息请假制度,无书面申请单处罚50元/次,并扣回所休息的工资(按月工资的平均天数算)。
183、设备操作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处罚100元,并赔偿设备损失的15%。
184、如运出井的设备,各队不及时交到各设备存放处,处罚该队100—200元/次。
第八章  人车安全管理
    185、超长、超宽、超重,扣款100元。
    186、坐姿不规范,乱蹬、乱拉,扣款100元。
    187、乘坐时相互握手、打闹、嬉戏,扣款100元。
    188、随意拉动急停线(中间小钢绳),扣款100元。
    189、运行时正确乘坐,双手紧握、掉椅,严禁将头转向后方,违者扣款100元。
    190、人车因施工或偶遇特殊原因停运,必须听从现场负责人指挥,由值班操作人员启动,违者扣款100元。
第九章  其它
    191、井下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以上或离矿,班组长或队长必须同时书面报送名单至生产、安全科,请假7天以上,上岗前必须经安全科复训,假后上岗必须告知生产、安全科,违者处罚50—200元/人•次。
192、不按时召开队级安全教育会,或不及时报送会议记录进行审核的处罚队长100元/次。
193、发生事故应立即向调度室报告,调度室及时向各级领导汇报,否则处罚相关人员500元,调度人员不及时汇报的处罚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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